析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避税手段

2014/07/31 09:12: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165)

[摘要] 1、用先签合同交定金后过户进行房产避税按目前的房产税收政策对一些未满一定年限的房产不享受优惠税率,所以就有双方先签合同准备过几年后再过户,虽然这是为规避税费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并没有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范,应为有效协议。仅交定金,根据《担保法》第89条规定:“...

1、用先签合同交定金后过户进行房产避税

按目前的房产税收政策对一些未满一定年限的房产不享受优惠税率,所以就有双方先签合同准备过几年后再过户,虽然这是为规避税费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并没有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范,应为有效协议。仅交定金,根据《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定金条款的约定,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的方式解除合同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上海房产律师提示

这种以避税方式购买房屋的市场风险很大。房屋系不动产,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为登记,也就是说,不动产买卖,仅有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但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产权并没有转移。以先签合同后过户的方式转让房产,在合同期间房价上涨时,卖方可随时毁约,宁可赔偿违约金也不卖,这对买方来说是时间和金钱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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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89条

2、先公证后过户来房产避税

如买卖双方已经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并进行了公证,但是第三人对此并不知情,还是与卖方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且已经支付房款并办理过户,符合善意取得制度,已签合同并进行了公证但无法取得房屋者可向卖方要求赔偿。

房产律师提示

公证仅仅是加强证明的作用,因没有办理过户,即使买方自己拿着房本,卖方仍可以挂失房本,最多半年后可以出新房本,此间房产证仍属卖方,可以任意处分,对买方极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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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06条

3、假赠与真买卖房产避税

  双方签订了赠与协议,没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的情形。该赠与协议已经做了公证,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房产律师提示

交易双方若以赠与的方式进行交易,将会存在较大的风险。其中,最大的风险是业主在“交易”之后,有可能收不到房款。因为双方未签房屋买卖合同,买方有可能以房产是无偿赠与为由抵赖而拒付房款。买卖双方在交易之前可以完成交付购房款,及约定必要的过户条件,因为法律规定赠与是可以附条件或义务,如果受赠人不履行义务或条件不成立,那么赠与人就可以拒绝交付或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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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第186条、第187条、第188条

4、将购房款拆成装修款做低房屋买卖合同价避税

《合同法》中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本案中张小姐和李小姐以房屋装修款为名,做低房价款,企图少缴税收,其行为无效。也就是说双方也应该按照房屋总价款缴纳税费

二手房律师提示

以少缴税款为目的的任何行为都是无效的,此类案件因本身手段的非法性,给交易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双方在之前应该对由谁支付哪些税费应该有个详细的了解,严格按照规定办理,防止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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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52条

5、夫妻假离婚避税

离婚是自由的,一旦以合法的手续结束婚姻关系,就只能再通过《婚姻法》规定的手续进行复婚,如果对方不同意的话就不可能复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假离婚的夫妻有可能变成真离婚,这是一方的利益可能严重受损。

房产律师提示

因为是假离婚,男女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对财产的分割不会作过多考虑。一旦事后出现一方为了私利而拒绝复婚的话,另一方是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因此通过这种方式来避税风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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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

6、用阴阳合同做低房价避税

甲乙双方之间补充协议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应为无效。因此双方仍应按照房屋全价的价格进行交易。

上海房产律师提示

在偷逃税行为中,采取阴阳房屋买卖合同做低价款的数量最多,如果买方坚持以低价合同价为据,剩下的差价不予给付,也会产生纠纷。采取阴阳合同少缴税款的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

【关联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52条

7、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避税

按照国际惯例,遗产税率实行的都是高额累进税率,一般在40%以上。按照这个税率,如果将一幢房子留给子女,很可能出现因交不起遗产税而不得不将其卖掉或放弃继承。不过,遗产税开征工作也并不简单,单是遗产数额的评定对征管部门就是一个考验。要解决这一难题,首先得在全国完善实施金融实名制,杜绝隐瞒财产的可能性;另外,由于遗产的涵盖范围不仅仅是现金与存款,还包括房产、厂房设施等固定资产,所以要设立专门的遗产评估机构。解决了财产评估问题,接踵而来的是应付五花八门的避税手段。在一些国家里,用孩子的名义购买房产其实并不能避税。按照这些国家的做法,遗产税实施后,国家将会对个人房产进行调查,如果是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收入,子女的房产就属于赠与,要交赠与税,赠与税与遗产税一般是同时开征的,而且赠与税率与遗产税税率差得不会太多。由于提前分割财产是“富人”们逃避遗产税的惯用手法之一,因此,开征遗产税的国家无一例外都要先制定与完善“赠与税”。但目前我国还没有开征赠与税。

房产律师

有些购买二手房购房人因为考虑将来征收遗产税,或者考虑婚姻的问题,便用未成年子女的名义购房房产证落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按照《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除以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这就是说,如果房产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在孩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前,父母想出手这套房屋必须是为成年人的利益才能出售,否则无权再出售这套房子,因此,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的成年人应该考虑清楚。

如果只以未成年人自己的名义购房,因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收入,银行不会放贷,只能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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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8条

8、典当抵押避税

买卖双方签订一份抵押或典当合同,将房屋抵押(典当)给买家,并约定房屋转让价格,同时约定如在抵押(回赎)期内卖家不将房屋赎回,房屋权将归买家。抵押(回赎)期过后,只要卖家不履行抵押(典当)合同的约定,偿还买家的费用,买家自然取得房屋权,这样,卖家就省下营业税,只要缴纳过户的契税和印花税即可。

二手房律师提示

这种交易方式实质上没有发生买卖关系,蕴涵巨大风险。在抵押、典当期间,卖方反悔,不想卖了,只要在约定的期间将钱退还给买家就可以收回房子,买方显然百口莫辩,只能忍气吞声。此外,抵押(典当)也不存在按揭一说,买方需要一次性交足全部房款。

关联法条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的手续。

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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