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私自卖掉夫妻房产 合同依然有效

2014/08/05 08:49: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06)

[摘要] 王先生与妻子结婚已10年,前不久夫妻关系紧张,妻子在王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将5年前用共同积蓄买下的一套房产卖与他人,并约定近期交付钥匙并办理过户手续。王先生知晓此事后坚决不同意妻子的做法,并主动与下家多次协商,要求解除合同,但下家坚决不同意,要求按约履行合同。...

王先生与妻子结婚已10年,前不久夫妻关系紧张,妻子在王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将5年前用共同积蓄买下的一套房产卖与他人,并约定近期交付钥匙并办理过户手续。王先生知晓此事后坚决不同意妻子的做法,并主动与下家多次协商,要求解除合同,但下家坚决不同意,要求按约履行合同。王先生想知道,由于房产证权利人一栏中仅有妻子一人,这套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卖掉了该套房产,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王先生名下的这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系婚姻期间用共同积蓄购买,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

第二个问题,一般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虽然该房屋系夫妻共同,但根据房屋公示的产权证上的权利人为妻子一人,所以善意购买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进行的交易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基于对房产权利公示的信任,下家作为购买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下家有权要求履行合同。但是,如果王先生有证据证明下家存有重大过错,或与妻子恶意串通等情节的,则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

再者,《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表明我国法律承认即使代理制度,夫妻互为代理人,由于夫妻在家庭生活中关系极为密切,赋予夫妻相互的家事代理权,可以扩张夫妻双意思自治能力,方便经济交往。同时由于夫妻对一方的处理负连带责任,对第三人来说也是公平的,这也是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从保护善意第三人及交易安全的角度考虑,处理此类案件均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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