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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72年8月在美国宾夕法尼亚洲的伯利恒市召开的国际高层建筑会议上,专门讨论并提出高层建筑的分类和定义。
1972年8月在美国宾夕法尼亚洲的伯利恒市召开的国际高层建筑会议上,专门讨论并提出高层建筑的分类和定义。
类高层建筑:9-16层(高度到50米);
第二类高层建筑:17-25层(高度到75米);
第三类高层建筑:26-40层(高到100米);
超高层建筑:40层以上(高度100米以上)。
20世纪初,纽约的“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大楼”(METROPOLITANLIFE TOWER,50 层,206 M,1909年建成)是 上 幢高度超过200 M的摩天大楼。
在我国,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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