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内“被买房” 定金被判不退咋办?

2013/07/19 12:31: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11)

[摘要] 从看房到交定金一共只用了五 ,李小姐像打仗一样选到了自己心仪的房子,然而在签合同时她才发现,合同里的很多条款对自己不利。李小姐认为自己“被同意”合同内容,要求退还定金,法院却以“定金罚则”判决开发商不退还定金,李小姐败了诉。

(据成都日报2011年6月3日报道)从看房到交定金一共只用了五 ,李小姐像打仗一样选到了自己心仪的房子,然而在签合同时她才发现,合同里的很多条款对自己不利。李小姐认为自己“被同意”合同内容,要求退还定金,法院却以“定金罚则”判决开发商不退还定金,李小姐败了诉。案件生效后,李小姐来到检察院“申诉”。昨日,成华区检察院召开媒体通气会表示,该案件已经成功向成都市检察院提请抗诉。

5 内“被买房”法院判决定金不退

2010年初,李小姐打算购买某楼盘的房子,在看房时工作人员给了她一张购房流程单,要求在5 内必须“做出决定”,否则视为放弃购房。购房心切的李小姐在没有看到购房合同的情况下马上交付了2万元定金。

随后,李小姐在正式签买卖合同时发现合同与定购时开发商的承诺有很大出入。定购单上约定的是以建筑面积计价,而合同中写的是以套内面积计价。签定购单时工作人员告诉她公摊比率为百分之十几,但合同中的公摊面积为9.44平方米。

李小姐认为这些条款都明显对购房者不利,要求开发商解决却遭到拒绝,李小姐要求退还2万元定金,开发商不予退还。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是李小姐的原因导致了购房合同没有签订,因此以“定金罚则”为理由判决开发商不用退还2万元定金。

格式条款不公 检察院提请抗诉

案件生效后,李小姐来到成华区检察院,对这起案件的判决提出了申诉。成华区检察院依法对申诉进行了立案审查。

成华区检察院认为,开发商单方认定消费者在签订定购单时就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即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内容。但从事实来说,消费者事先根本没有看到合同,格式条款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开发商在定购单上预先拟定的格式约定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检察院认为,这起纠纷非当事人恶意违约,没有签订合同,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事由的情形,李小姐没有购房,双方对此都不承担责任,故开发商应该退还定金2万元。

成华区检察院目前已经依法成功向成都市检察院提请抗诉,此案已进入司法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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