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多、高层间距规定大不同

2015/04/19 20:15: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907)

[摘要] 高、多、低层、退台等组合建筑间距分别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

1、 一般规定

(1)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2)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至少有一个满足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 的标准。

(3)住宅建筑应确定一面作为主朝向,其他朝向为次要朝向,次要朝向可不考虑其日照要求。主朝向的采光窗所在的墙面为日照计算墙面。

(4)遮挡建筑为多、低层建筑(六层及以下,架空层跃层不计层数)的,按建筑间距系数进行建筑间距控制,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七层及以上)以及多、高层混合的,应对受遮挡的住宅进行日照分析,并应结合本规定的其它要求确定建筑间距。

(5)采用建筑间距系数计算住宅建筑间距时,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被遮挡住宅底层为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有地形高差的,间距应以依据地形予以增减。

(6)两幢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布置时,其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建筑间距控制;大于45度布置时,其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7)平行布置时: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度(含45度)范围内的按南北向平行布置计算,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度以上的按东西向平行布置计算。

(8)高、多、低层、退台等组合建筑间距分别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

(9)建筑高度为1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建筑间距计算中建筑高度涉及倍数控制条款时,其建筑高度按100米进行计算。

2、 多层及低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规定

(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建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5倍,且小值为15米。

(2)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2米的,其间距按平

行布置间距控制)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8倍,且应不小于15米。

3、 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规定

(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小值为30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0.3倍,且其小值为24米。

(2)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

行布置间距控制)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小值为24米;东西向的间距,高层住宅建筑与其东(西)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其小值为18米。

4、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1)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按高层住宅间距执行;

(2)遮挡建筑为多、低层建筑的按多层住宅间距执行;

(3)两幢建筑互为遮挡建筑时,分别计算间距,取较大值。

5、 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1) 多、低层住宅之间不应小于6米;

(2) 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应小于13米。

6、非住宅建筑与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1)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布置住宅南侧,或位于东西向(偏东西)布置住宅东西侧的,其间距按住宅间距执行;

(2)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布置的住宅东、西侧的:建设多层建筑时,应满足消防间距,且应不小于6米;建设高层建筑时,除应满足住宅规定日照要求外,且应不小于13米。

(3)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北侧的,按非住宅建筑间距执行。

7 、非住宅建筑之间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待技术规定)

(1)高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应不小于18米;东西向平行布置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25倍,且应不小于13米;

(2)高层非住宅建筑与多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间距应不小于13米;

(3)多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应不小于10米;

(4)单层非住宅建筑与高、多、低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消防规定控制,但小值不宜小于6米;

(5)其它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筑间距,非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

8、医院、老年 、学校等日照规定

(1)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和中、小学校 楼,与相邻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建筑半数以上的病房、疗养室、教室在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少于2 。

(2)老年人、残疾人 ,与相邻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少于2 。

(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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