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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使用权终止,是指因法律规定的原因致使受让人丧失土地使用权,也是土地管理的具体措施之一。通常,土地使用权终止属于较为严厉的法律手段,具有强制性。当然,在土地使用权终止的过程中也需要有一定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
土地使用权终止,是指因法律规定的原因致使受让人丧失土地使用权,也是土地管理的具体措施之一。通常,土地使用权终止属于较为严厉的法律手段,具有强制性。当然,在土地使用权终止的过程中也需要有一定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
土地使用权中关于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四十二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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