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2013/09/23 17:25: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180)

[摘要] 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占整个商品房的比例,从国务院的文件上对这个问题没有具体的数字界定,因为各个地方的房价水平和老百姓的居住状况不完全一样。关于具体比例,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及居住状况来决定具体提供多少的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更新项目确定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适用本规定。

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类型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商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更新项目是指列入我市城市更新范围的拆除重建类项目。

第四条 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实际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面积占该项目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配建比例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一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12%;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30%。

上述一类地区是指福田-罗湖、南山-前海、光明新区、龙华新城、大运新城、龙岗、沙井、松岗、观澜、布吉、横岗等城市各级中心区内规划2015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1000米覆盖地区。

(二)二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8%;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20%。

上述二类地区是指除一类地区之外的城市各级中心区或规划2015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1000米覆盖地区。

(三)三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5%;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10%。

上述三类地区是指除一、二类地区之外的重点产业片区,如现代制造业园区,现代物流园区、金融后台服务区等,以及其他适宜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地区。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增加配建比例。位于上述一、二、三类地区之外的城市更新项目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要求,另行确定配建比例。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一、二、三类地区具体空间范围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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