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住房公积金缴纳有什么规定 申请条件是什么

2013/09/18 17:25: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304)

[摘要] 住房公积金为人们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在职的员工也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义务。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那么在滕州,公积金的缴纳有什么规定?

住房公积金为人们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在职的员工也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义务。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那么在滕州,公积金的缴纳有什么规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含在以下单位工作的外籍员工)

1、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外国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注:并不是每个社区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允许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交纳住房公积金,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住房公积金有什么条件?

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

(3)能提供本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符合条件的购房有效证明材料;

(4)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6)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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