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余额15倍 2月起生效

2016/01/05 14:04: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6169)

[摘要] 《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即将于2月1日起生效

《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即将于2016年2月1日起正式生效,政策的大变化体现在贷款额度新增受账户余额的限制,不得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例如,单身购房者想要贷到自身高额度45万,那么其公积金账户余额就不能低于3万。该《细则》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  

主要变化都有啥

新版的《细则》主要删除了《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借款人及配偶选择使用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账偿还本次公积金贷款的,其实际可使用的贷款额度为按规定条件计算的贷款额度。借款人及配偶选择以现金方式提取使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其实际可使用的贷款额度为按规定条件计算的贷款额度扣减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含本次购房已提取金额)的规定。变更为借款人的贷款额度不能超过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15倍。

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不含贷款申请前12个月内的补缴金额。职工因工作调转按月汇缴的公积金以补缴方式缴存的,计入公积金缴存余额。子女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购房申请贷款且不占用子女贷款额度的,贷款额度不受子女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倍数限制。

根据公安部门已不再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的实际情况,删除第五条中需提供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增加须提供出生证、独子证或公证书。

第二十二条经公证的财产、债务分割协议增加原夫妻双方同时到场的,不需公证等内容。

对于余额暂时不足的购房者,可以尽量不提取公积金,来提高贷款额度;而那些近期就有买房打算,余额不足但缴存额度够的买房者,应尽早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要等到政策落地后,对自身购房产生不必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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