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大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相关政策

2013/07/04 17:07: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569)

[摘要] 6月,大连市近日发布并开始执行《大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补助(补贴)、奖励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截至目前本市详尽的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标准政策。

6月,大连市近日发布并开始执行《大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补助(补贴)、奖励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截至目前本市最详尽的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标准政策。昨日,记者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了解到,《通知》与原有的拆迁补偿政策最大的不同就是更加人性化,最大程度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

房屋征收原则:“征一还一”

此前本市原有的拆迁补偿标准是政府根据地段、区域和历史时期的不同,确定房屋补偿的价格。而《通知》中,房屋征收秉承的原则是“征一还一”。

为保证被征收人的利益,补偿标准是根据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格,在此基础上由政府参考周边地段普通商品房销售平均价格,给予不超过30%的政府补贴。制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经有关部门论证后,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房屋征收部门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补偿标准再进行调整。也就是说在下达房屋征收决定前,该补偿标准得到了大多数被征收人的认同。

业内人士认为,新办法相对而言更适合大连的现状和未来发展。

超半数人不同意补偿方案将听证

在国务院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实施前,本市拆迁补偿的主体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政府只是监督和监管部门。而国务院《条例》颁布实施后,征收的主体发生改变,由政府负责征收。“由政府实施征收,将会最大程度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负责人表示。

而国务院《条例》规定,由被征收人选择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无疑是在更大程度上保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根据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时限不少于30日。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如果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颁布的《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此前不需要听证,就是在公告搬迁期限内没有达成拆迁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裁决。”市国土局负责人表示,新办法等于给了被征收人一个发表意见的机会。

30%

补偿标准是根据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格,在此基础上由政府参考周边地段普通商品房销售平均价格,给予不超过30%的政府补贴。

50%

如果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相关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听证,并据此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被征收人可选房也可选补偿

在今后的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选择房屋安置的被征收人,可以与房屋征收部门按照目前征收的相关规定,实行产权调换并结算差价。

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还将健全征收货币补偿的价格形成机制和争议处理机制,促进征收补偿的公平、公正、公开。同时,本市房屋征收将进一步拓宽房屋安置渠道,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动迁补偿将“听市场的”

考虑到房地产市场存在波动,未来房价涨跌都有可能,因此在房地产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补助(补贴)、奖励部分将适时予以调整。

同时,在补偿方案规定的限期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如果仍有被征收人不满意补偿安置方案而拒绝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将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拒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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