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及房改住房补贴

2013/08/26 18:48: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516)

[摘要] 发放房补有两种情形:①本人、配偶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也未领取过购房补贴。②因职务晋升,已购房但未达到面积标准的,俗称“面积补差”。

2003年国务院关于房改调控的18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发布五年来,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深入推进,住房建设步伐加快,住房消费有效启动,居民住房条件有了较大改善。以住宅为主的房地产市场不断发展,对拉动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此文件基础上, 深圳市出台了《》。相关问题如下:

房改住房补贴(房补)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发放房补有两种情形:①本人、配偶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也未领取过购房补贴。②因职务晋升,已购房但未达到面积标准的,俗称“面积补差”。

房改住房补贴发放规则及标准是什么?

答:规则一:方案实施后(即2011年5月起)逐月发放至个人公积金账户,每月缴存标准⑵是:正高、局级以上4600元/月,副高、处级3600元/月,中级、科级2800元/月,其他人员2400元/月。累计最长发放不超过360个月(即30年,含方案实施前月数);方案实施前,一次性计算发至个人公积金账户,每月标准是:正高、局级以上2400元/月,副高、处级1900元/月,中级、科级1500元/月,其他人员1300元/月。(此标准刚好是逐月缴存标准减半加100元)

举例:某符合领取房补的教师,1999年7月调入我单位,2003年1月兑现中级,2008年5月兑现副教授至今,那他的房补是1999年7月~2002年12月共42个月,按1300元/月计算,2003年1月~2008年4月共64个月,按1500元/月计算,2008年5月至方案实施前(2011年4月)共36个月,按1900元/月计算,2011年5月至2011年12月,方案实施后计算8个月,按3600元/月的标准,因此,预计该教师年底2011年12月,其到账的房补是:42*1300+64*1500+36*1900+8*3600=24.78万元。规则二:已购政策住房未达到职务职级标准面积的,补贴一次性缴入个人账户。面积补差计算见本问答第七题。

原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因离异等原因现未拥有政策性住房的,是否可以享受房改住房补贴?

答:不行。但如原购房面积未达标准的,可享受“面积补差”。

已购政策性住房,但已退回住建局的,是否可享受房补?

答:《方案》实施前即2011年5月18日之前退回的,可按规定享受房补,之后退回的则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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