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取消征收房屋租赁手续费 广州这笔费用怎么收?

2015/10/10 15:37: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51)

[摘要]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下发《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暂停征收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含了一项较为重要的“房屋租赁手续费”。目前广州房屋租赁手续费是怎么收取的呢?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下发《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暂停征收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含了一项较为重要的“房屋租赁手续费”。目前广州房屋租赁手续费是怎么收取的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调整如下:

一、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2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

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

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

二、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2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5%;

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

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14%。

三、个人转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0%;

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1%;

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3%。

四、个人转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0%;

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2%;

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

本征收标准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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