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的继承 满5年和未满5年的继承细则

2013/02/01 13:46: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6047)

[摘要] 经济适用房的继承,需要区别对待,广州经济适用住房的继承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同时,不满5年和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在继承上也有较大的不同,小编特整理了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经济适用房的继承,需要区别对待,广州经济适用住房的继承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同时,不满5年和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在继承上也有较大的不同,小编特整理了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广州经济适用房继承

根据《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不得出租、出借,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因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转移房屋产权的,拟接受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持市房改办住建办出具的有关证明,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

 

购得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的继承细则

因为,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性质的特殊性,经济适用住房不能按照普通商品房的继承方式继承。按照《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购得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因继承需要转移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拟接受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即继承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

(三)无自由产权的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3.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5.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6.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购得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继承细则

购得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市房改办住建办可优先回购。购房人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房地产权证上重新注记。土地收益等价款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80%计算。土地收益等价款全额上交市财政。

因此,够得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的,该住房如何继承应当一分为二,即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已纳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的家庭成员可依法继承该经济适用住房的财产权,同时可继承居住权;其他家庭成员是继承人的可以依法继承该经济适用住房的财产权,但不能继承居住权。也就是说,其他家庭成员依法取得的经济适用住房的财产权不能用于自己居住,只能由政府收购后取得货币财产来实现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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