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买卖合同案件指导意见规范市场交易秩序

2013/06/26 16:22: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06)

[摘要] 为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维护房地产交易诚信,促进海南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在2011年海南省高院讨论通过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由于房地产价格激增导致土地、房产价值成倍上涨,开发商毁约等现象大量出现,2010年海南省房地产纠纷大幅增加。据统计,2010年,全省法院共审结房地产纠纷案件3185件,同比上升40.49%,结案标的额20.03亿元。

为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维护房地产交易诚信,促进海南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在2011年海南省高院讨论通过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意见》首次就我省近年来出现的涉“限购令”商品房买卖纠纷、涉“保障性住房”买卖纠纷、“小产权房”买卖纠纷等新案件的审理予以规范。其中,在涉“保障性住房”买卖纠纷中,《意见》分别对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限价商品房买卖纠纷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买卖纠纷案件的审理做出指导。

根据规定,在逾期办证违约纠纷中,开发商对购房人提供办证所需相关资料具有通知义务。

在预约购房情况下,未订立认购协议、预购协议及意向书的,拟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退回认购金、订购金、诚意金等;订立了认购协议、预购协议及意向书等,则应当根据认购协议内容、认购金数额等因素区别对待。

在正式合同订立后,合同有继续履行可能的,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一般不予支持,但有三种情况例外,即:双方约定、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未经备案登记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据介绍,《意见》自2011年1月起开始施行。施行前,案件已审结的,不依此为据启动再审;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参照本意见的规定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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