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制度改革相关纠纷 房改房相关纠纷有哪些?

2013/04/12 09:23: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44)

[摘要] 近年来,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这些房改房已经开始进入二级市场,相关的房改房买卖纠纷、权属纠纷也随之涌现,成为我们在日常法律服务事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我们也越来越多的遇到一些房改房买卖的纠纷,到底我们网友在日常生活中遇到这种纠结是什么,具体有哪些,又该如何去处理,律师又如何解析,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房改房】房改房的相关纠纷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是改变住房实物分配制度为住房货币工资分配制,鼓励职工利用工资收入和住房公积金购房,逐渐实现职工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在福利房向商品房,公房向职工有限产权房、全产权房过渡的过程中,围绕房改房产权的取得和因离婚、继承引发的产权分割问题产生了许多纠纷。这些纠纷形式多样,法律关系复杂,下面以我所做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例,就此谈一下房改房的纠纷案件,以求大家对房改房的知识从理论到实践,有一个感性的认知和理解。

【基本案情】老张(男方)和老孟(女方)1991年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2007年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时双方诉争的老孟名下房改房,法院以因涉及案外人的财产权利未做处理。该诉争房产取得的经过,老孟与前夫生有一子一女,前夫是军人1984年去世,1985年老孟所在工作单位会同民政局根据有关政策,为照顾军人遗属分配老孟母子三人一套公房(实际使用者没有产权的房子),1991年老孟与老张再婚,婚后老孟搬出公房和老张同住,公房内只由老孟的两个孩子居住,1994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老孟的名义按房改标准价购得该公房。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以该房改房涉及案外人(即老孟两个子女)的财产权利未做处理。法院判决离婚后老张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要求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法定共有财产制之规定以婚后取得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平均分割该房改房取得房改房的一般产权。

【法院判决】以原老张告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一审的证据是:1.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2.老孟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

【案件进展】上诉后,经过与二审法官沟通,二审法官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有错误,该诉争房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建议原告撤诉。

【律师解析】

【1】办案策略:诉争房产是老孟婚前租住的单位公房,公房同住人有老孟儿子和女儿,1994年在老孟和老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出资,以老孟名义按房改标准价购得该公房。根据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所购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鉴于本案诉争房产是已售公房,除适用婚姻法分割夫妻财产的一般原则外,考虑到房改房政策和公房同住人老孟子女的权利,故老张应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确认公房是婚姻存续期间家庭共有财产,老张作为老孟的配偶且属家庭成员之一理应享有共有房屋的部分产权。

【2】本案焦点:本案争议房屋是单位分给老孟及其子女一家承租使用的,虽然后来由老孟通过房改的形式取得了所有权,但其中包含了共有的份额,共同居住人已构成对房屋的共有。法院在处理时,首先确定与老孟共同居住的子女是否为房屋共有人,如构成共有则先析产,将该子女应得的份额扣除后,其余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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