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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房屋租赁的过程中,作为房屋出租的双方,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关系一直是焦点,也时有摩擦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弄清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显得尤为重要。作为租赁物的承租人,拥有哪些权利?
在房屋租赁的过程中,作为房屋出租的双方,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关系一直是焦点,也时有摩擦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弄清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显得尤为重要。作为租赁物的承租人,拥有哪些权利?
承租人的主要权利有使用权和违约赔偿权。使用权是指按合同约定,承租人有占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违约赔偿权是指对出租人违约(没按约定提供租赁物)行为,或因违约所造成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偿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具体来说,承租人的权利有以下几种:
1、如果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的时候,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就现存的增加价值部分偿还支出的费用;
4、承租人经过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5、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因第三人主张权利,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7、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8、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9、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0、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产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11、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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