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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下是一个关于拆迁户安置房违约的案例,案件过程,法院判决结果,可以帮助您了解这一问题。
以下是一个关于拆迁户安置房违约的案例,案件过程,法院判决结果,可以帮助您了解这一问题。
1997年1月公有住房改革时,李某购买了公房两套,取得内部颁发的产权证。2003年6月,某房地产公司经市拆迁办批准,与李某单位协议,对该处房屋进行拆迁,用于建设商品房。房地产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产权交换协议书》。
协议约定:房地产公司将李某的两套房屋拆除,并以建成后的小区7号楼4单元501、502室与被拆除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安置补偿,拟建面积各55平方米。协议中同时说明,“安置房屋建成后如果实际面积超出55平方米,李某不负责交纳任何费用”。
安置房被卖给他人
03年7月21日,小区7号楼建设过程中,房地产公司函告李某单位,称应职工要求,为避免西晒太阳和噪音,故将安置拆迁职工的4单元整体移至1单元;但房地产公司未将上述变更安置方案告知李某。此后,房地产公司于2006年11月将约定安置给李某的4单元501室和502室卖给他人,并均已办理产权证书。
07年3月29日,房地产公司发布上房公告,李某发现协议安置的房屋从4单元501、502变更为1单元501、402,4单元501室建筑面积为88.46平方米、502室建筑面积为99.25平方米,而1单元501室建筑面积为64.40平方米、402室建筑面积为61.47平方米。为此,李某与房地产公司产生纠纷,并于去年2月20日将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房地产商违约
经审理法院认为,《产权交换协议书》中,对拟安置的房屋坐落于小区7号楼4单元501、502室的表述明确,房间号是能够确定安置房屋位置的唯一因素。
实际履行中,房地产公司将协议约定的安置房屋卖给他人,并另行指定1单元501、402房屋安置给李某。房地产公司辩称变更安置方案的原因系应拆迁职工要求,将原拟用于拆迁安置的4单元整体移至1单元,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而且此变更未提前告知李某,更未经过李某同意,应属违约行为。
拆迁户获赔46万余元
法院认定,7号楼4单元501、502室已由房地产公司卖给他人,且均已办理产权登记并入住,李某要求交付房屋的债权请求,不应对抗善意第三人已经依法登记公示的物权,即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换协议书》在法律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应当由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应按照拆迁协议全面履行的情况下,李某应当获得的利益计算,依据4单元501、502室的评估价格,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应当向李某赔偿损失420328.66元、支付过渡费45522.3元、拆迁补偿费3650元,合计465900.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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