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现全省开通

2015/08/24 15:04: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6606)

[摘要] 2015年,江西省出台指导意见,提出14条举措共同助力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其中抢眼的如首付比例低至2成贷款长期限为30年,连缴6个月公积金可贷款省内贷款全开通,一步实现“商转公”等。

2015年,江西省出台指导意见,提出14条举措共同助力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其中抢眼的如首付比例低至2成贷款长期限为30年,连缴6个月公积金可贷款省内贷款全开通,一步实现“商转公”等。

高贷款额度为房价的80%一步实现“商转公”

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江西要求提高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高额度原则上按不低于建筑面积90平方米商品房总价款的80%确定,个贷率低于85%的城市,可按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商品房总房款的70%确定高贷款额度。

缴存职工商业住房贷款符合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无需先还清商业贷款,可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商转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与受托银行和抵押登记机构加强合作,实现商业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的直接转换。

连缴6个月公积金可贷款省内贷款全开通

同时,江西要求降低贷款门款,职工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证明合并计算。

凡是在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省内所有城市购买住房时,均可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购房贷款,享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同等待遇。

首付比例低至2成贷款长期限为30年

此外,江西还在降低首付比例,延长贷款期限上下大工夫。对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者,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住房公积金贷款长期限可提高至30年;遇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延伸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可一次性提取结存资金凭无房证明支付房租

江西提出,职工新购买住房,可凭购房合同先提取本人、配偶及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结存资金,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合同载明的价款。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凭无房证明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对个贷率偏低的设区市,可适度放宽职工购(建)住房提取公积金的政策,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凭2010年1月1日以后的购房合同或建房合法审批手续,一次性提取本人、配偶及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结存资金,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合同载明的价款或建房总造价

 

江西省部分县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

南昌

提高高贷款额:将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高限额,对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南昌县、新建县、湾里区由45万元调整为50万元,安义县、进贤县由35万元调整为40万元。此次政策调整还包括,职工购买存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再支付担保费。

九江

1、提高高贷款额

支持职工改善性购房需求,住房公积金贷款高额度由35万元提高至50万元。

2、首付比例降低

购买首套自住房,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基准利率

3、支持亲情提取

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支持力度,职工购房或一次性结清贷款余额(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性购房贷款)时,经被提取人同意,可提取配偶及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结存资金。

4、扩大适用范围

除在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外,在缴纳契税房屋维修基金时,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结存资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契税房屋维修基金之和。支持无房职工租住公租房及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求。

5、开展购房贷款“商转公”业务。

已办理商业性购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如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且名下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申请将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6、开展贷款贴息拆借融资试点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运用率(个人购房贷款余额与项目贷款余额之和占缴存余额的比例)高于85%或为避免提前解付公积金定期存款造成利息损失时,可在不影响支付的前提下动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动用额度不得超过公积金存量资金,且在资金缓和时应立即归还,并可试行贷款贴息或向商业银行拆借、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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