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出政策啦:配套学校应与居住区同步投用!

2018/10/25 14:26:28 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15584)

[摘要] 2018年10月,南昌发布《南昌市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及产权移交暂行办法》,按照规定内容从11月15日在预售房屋时,必须公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规模、建筑位置、产权归属等情况。在南昌买房的你快来看看政策内容吧!

2018年10月,南昌发布《南昌市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及产权移交暂行办法》,按照规定内容从11月15日在预售房屋时,必须公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规模、建筑位置、产权归属等情况。在南昌买房的你快来看看政策内容吧!

重点内容:

1、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应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分期开发建设的居住区,建设单位应确保配套教育设施在首期建设完成并实施移交。

2、教育配套设施验收合格后再也不能久拖不办移交手续。11月15日起,验收合格当日起15个工作日内,开发建设单位须主动与教育主管部门签订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无偿移交协议,由辖区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学校(幼儿园)或委托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3、对达不到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标准的新建扩建居住区,规划部门应在该区域预留基础教育设施用地。若需由开发建设单位代建的,应将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规模、标准要求、建设时限等事项写入相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

附政策原文(来源:南昌市政府网站)

南昌市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及产权移交暂行办法

条 为规范我市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移交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西省普通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江西省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镇居住区指城镇住宅区、住宅小区,包括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等。配套教育设施是指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规定,明确要求必须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等。实施范围为全市各县(区)、开发区(新区)。

第三条 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是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主体,应当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内容建设配套教育设施,配套教育设施建成后其用地及房屋产权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无偿移交辖区教育主管部门。

第四条 教育、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产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职责分工,做好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结合市、县(区)幼儿园和中小学教育布点专项规划,确定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办学规模、用地位置、用地面积,确保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的落实。

第六条 规划部门在制定居住区规划条件时,根据控规、教育布点专项规划和相关规范将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予以落实。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应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分期开发建设的居住区,建设单位应确保配套教育设施在首期建设完成并实施移交。

第七条 对达不到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标准的新建扩建居住区,规划部门应在该区域预留基础教育设施用地,原则上由政府统筹组织建设。若需由开发建设单位代建的,应将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规模、标准要求、建设时限、无偿交付条件、产权归属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写入相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门在组织住宅性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应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配套教育设施规划设计条件,确定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规模、标准要求、建设时限、无偿交付条件、产权归属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中应明示上述内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应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应承担的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和无偿移交义务,并注明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规模、标准要求、建设时限、交付条件、产权归属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九条 教育、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实现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信息共享。享有规划、国土管理权限的由本级教育部门对接。规划、国土管理权限在市级的,由市教育部门对接,并按教育管理权限移交信息。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规模、标准要求和规划部门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建设,在预售房屋时,必须向社会公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规模、建筑位置、产权归属等情况。

第十一条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配建教育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管理、工程竣工验收等建设监管全过程动态监管,督促有关参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设计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内容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验收合格当日起15个工作日内,开发建设单位须主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教育主管部门签订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无偿移交协议,并移交资料(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纸质和电子档案材料)。

第十四条 辖区教育主管部门作为配套教育设施的接收方,应在办理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移交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与开发建设单位共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配套教育设施的产权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应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开发建设单位与辖区教育主管部门签订的产权移交协议及其他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的材料,将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产权办理至辖区教育主管部门名下,产权登记成功后,辖区教育主管部门向市教育局书面备案。

第十五条 在办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时,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对新建住宅区是否按照规定配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是否办理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移交手续并得到相关教育部门书面确认等进行专门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配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国土资源部门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竞买,并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属于公共教育资源,由辖区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学校(幼儿园)或委托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配套教育设施作为基础教育资源改善扩张的重点,切实做好统筹调配使用工作,不断满足城区基础教育需求。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其用途,城管、教育、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住房保障房产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要定期(一年不少于二次)开展专项联合执法,发现问题应及时责令限期改正,确保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于教育。

第十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作为本辖区范围内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部门联动、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统筹做好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本辖区内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政策落地落实。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将此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内容,并定期开展专项督查。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8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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