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岛实行积分落户 贷款买房无法落户

2015/11/29 10:30: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664)

[摘要] 青岛市自2015年起实行积分落户政策,城区和新区购房落户条件又有所不同,贷款买房将无法落户。对于积分政策,您都了解了吗?

青岛市自2015年起实行积分落户政策,城区和新区购房落户条件又有所不同,贷款买房将无法落户。对于积分政策,您都了解了吗?

城区、新区购房落户条件不同

根据青政发201438号文件规定,符合下列购房条件之一,具有完全房屋产权资格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购房地申请落户:

 一是在城区具有稳定经济收入人员,购买单套新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地产权证的; 二是具有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和莱西市常住户口满5年以上的人员,并在城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购买单套新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8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地产权证的。

而在新区购房落户条件有所不同。符合下列购房条件之一,具有完全房屋产权资格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新区购房地申请落户:

一是在市区有稳定经济收入人员,在新区购买单套新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7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地产权证的;二是在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和莱西市登记户口满3年以上的居民,并在市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在新区购买成套新建商品住宅,取得房地产权证的。

贷款购房不能落户

根据青政发201438号文件规定,通过购房落户的才具有完全房屋产权资格,因此贷款购房的不能落户。

如果是高校毕业生,可以通过人才引进办理落户,落户地址为其合法住所,不受房屋是否贷款影响。而对于是否符合人才引进条件,则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审核,相关问题需要咨询人社局。

除此之外,专业人员的落户也是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审批。是否符合专业人员落户条件,以及积分落户实施细则,同样需要到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

而对于符合迁青落户条件、已取得合法住所的,须在合法住所地登记户口;没有合法住所的,可以在直系亲属家庭户、工作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体户申请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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