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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的区域内因土地使用权出让或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搬迁项目需要迁让房屋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
市、区(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发展与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和房管、公安、工商、物价、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城市化建设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以下简称房屋)的合法所有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行政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以下简称被拆迁所有人)和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使用人(包括公有房屋承租人和私有房屋承租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使用人)。
第七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实施拆迁,按规定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补贴住房改善费。
被拆迁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同被拆迁房屋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处理好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配合做好房屋拆迁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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