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长沙市住房货币补贴的相关事宜

2013/10/18 17:17: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207)

[摘要] 长沙住房补贴政策2008年8月5日从开福区开始实验推广,9月5日开始全市推广。它是长沙市人大通过的决议,所以没有人大的终止决议任何单位是不能终止这项政策的。

长沙住房补贴政策2008年8月5日从开福区开始实验推广,9月5日开始全市推广。它是长沙市人大通过的决议,所以没有人大的终止决议任何单位是不能终止这项政策的。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审批流程

申请

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空挂户到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领取《长沙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有效期内的《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确认单》或住房情况证明;2、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3、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4、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5、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

 1、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对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当面进行核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及改正的内容,同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同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同时向申请人出具《长沙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收件收据》,并将申请材料报街道办事处初审。

2、社区居委会应将已受理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同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等基本情况,公示期限为15天。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向社区、街道及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反映情况。

初审

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社区居委会报送的申请材料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查阅相关部门资料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核符合条件并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复审。

复审

1、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初审情况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及申请材料报区人民**审核。经区人民**审核通过后,由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及时将申请材料报市住房保障工作局核准备案。

2、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对经核准后的申请人及时建立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家庭(个人)资料档案和电子档案。

3、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应将核准通过的名单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同时张榜公告,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市、区住房保障工作局进行举报。

核准备案

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在收到区住房保障工作局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核准备案。 确定购房意向 领取了《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发放凭证》(以下简称《补贴凭证》)的保障对象,可在本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自主选购成套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一套,但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一年内未购买住房的,补贴凭证作废。

核实补贴凭证,购房人与房屋出卖人经过协商确定购房意向后,房屋出卖人可进入长沙市房地产联合信息网或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政务公开网,根据购房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补贴凭证》编号等核对《补贴凭证》的有关信息。 签订购房合同 《补贴凭证》核对无误后,房屋出卖人与购房人进入网上签约系统中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窗口签订购房合同。(凭《补贴凭证》购买商品房的,必须填上补贴凭证号。)

委托申领资金 房屋出卖人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同时签署《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购房人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申领委托给房屋出卖人,同时将《补贴凭证》和《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凭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凭证》)交给房屋出卖人作为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手续和资金发放手续的依据。

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或预登记) 购房人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或预登记)时必须提供《产权登记凭证》,房屋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如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或预登记)时未提供《产权登记凭证》,则为普通商品房交易,不可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 领取补贴资金 房屋出卖人与买受人办理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或预登记)后,由房屋出卖人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发放申请表》。

申请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同时应提交下列资料:1、补贴凭证原件;2、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3、购房人授权委托书;4、申请人(或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5、商品房备案合同及商品房预购登记证或已过户的产权证(验原件收复印件);6、收款收据及货补支付凭证。申请资料核准收件15个工作日后,可至银行查询资金到帐情况。如未到,授权委托人或房屋出卖人凭收件收据及本人身份证至市住房保障局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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