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需要公证吗 本文为您解答

2016/05/09 11:12: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80)

[摘要] 赠与是指房地产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将其的房地产无偿赠送给他人的法律行为。根据司法部、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接受赠与房地产的受赠人持房地产人的“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以及房地产权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权转移登记手续

所谓房屋赠与是指赠与人自愿把本人一切的房屋无偿赠与别人(受赠人),别人愿意承受的民事法律行为。赠与需求双方意愿分歧,事实上一种合同关系。因而受赠房屋须提交相关书面证件,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正式的房屋一切权转移注销手续后,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能。受赠人也只要经办理注销手续后才干获得房屋的一切权。那在此过程中能否需求办理公证呢?详细的赠与手续又该如何办理呢?本文就此为您解答。

一、房产赠与需求公证吗

依据司法部、建立部《关于房产注销管理中增强公正的结合通知》第三条规则,赠与房地产必需办理公证。

享有产权的房屋一切人有权自在处分本人的房产,能够将房产赠与别人,并签署房产赠与合同。依据合同法的规则,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富的权益转移之前能够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随意撤销。因而,受赠人固然商定将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是房屋作为不动产,只要在办理了正式的房屋一切权变卦注销手续后产权才会发作转移。因而在房产变卦注销之前是能够撤销赠与的,此时受赠人并不能恳求法院判令继续实行。

依据合同法的规则,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通常状况下并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益,所以一经公证该赠与合同即生效,赠与人反悔的要承当违约义务。但是由于房产赠与只要依法办理了注销才干转移房屋产权,所以只是经过了公证但是没有办理房屋注销手续,受赠人只能根据合同法请求赠与人承当违约义务,并不能得到房屋的产权。

二、房产赠与手续如何办理

普通来说,房屋赠与手续主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按规则,房屋赠与一定要采用书面方式;

(2)房屋赠与的当事人凭原房屋一切权证、赠与合同,按规则交纳有关契税

(3)办理公证。依据有关规则规则,房屋赠与必需办理公证;

(4)办理房屋一切权转移注销手续。房屋赠与双方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卦注销时,应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户口本、房屋产权证、赠与书及公证书、有关税费的收据;

(5)赠与人将房屋托付受赠人。这里的托付要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注销为准。

但是目前一些人为了逃避城市私房买卖限价的规则,或为了偷逃房地产税费,或是与不契合法律规则的买受人达成买卖,以赠与为名,变相买卖私有房屋,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一经查出,将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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