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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不透明:长沙县泉塘街道的某小区在售公寓,我们去咨询过,销售员说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那么请问,根据《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预售或者现售商品房时不得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公寓产权为70年,是否也属于住宅性质?为什么不能用公积金贷款呢?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符合我中心贷款条件的购房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别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住房(含公寓)、投资性住房的情形,则不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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