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查封房担保后有所有权吗?法院查封房产遇到纠纷怎么处理?

2019/06/28 13:59:34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47)

[摘要] 很多朋友对深圳都是很看好的,也很积极的在深圳购买了房子,有些朋友从买了房子到现在一切都比较顺利,但是有些朋友就不是这么幸运了,在居住期间因为一些因素遇到了房产被查封的情况,由于事情发生得太突然,对相关的情况都不是很了解。

很多朋友对深圳都是很看好的,也很积极的在深圳购买了房子,有些朋友从买了房子到现在一切都比较顺利,但是有些朋友就不是这么幸运了,在居住期间因为一些因素遇到了房产被查封的情况,由于事情发生得太突然,对相关的情况都不是很了解,那深圳查封房担保后有所有权吗?法院查封房产遇到纠纷怎么处理?

深圳查封房担保后有所有权吗?

如果购房者已经与开发商的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且也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了缴费价款的义务,而法院的查封发生在合同签订及付款之后,作为善意的买受人该房屋虽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人民法院也应当解封。

若查封发生在签订合同及支付合同价款前,那么就只能够等法院解除对房屋的查封后,该房屋才能移转、抵押或者进行其他处分行为。

法院查封房产遇到纠纷怎么处理?

法院查封房产,但不告知登记机关的极为少见。即使不告知登记机关,如果被执行人不对被查封的房产进行处分,也不会有争议产生。即便有争议产生,如果登记机关没有为被执行人办理处分该房产的权属登记,争议也不会涉及登记机关。因而。这种争议的产生应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是法院未将法律文书送达登记机关;二是被执行人违法处分房产;三是登记机关为其办理了权属登记。

法院未将法律文书送达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就无从知道应当协助执行的事项。在这种情况下为当事人办理权属登记。不应对房产被查封一事承担责任。但对于被执行人来说,如果知道房屋被查封,而仍然对该房产进行处分,如转让或设定抵押,这种处分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承受房产的一方,一般也不能按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5号文中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即承受房产的一方如果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且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就不予查封。

因为第十七条规定虽然用了“被执行人将其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的字句,但是其中的“被执行人”在是指在进行房屋买卖时还不是“被执行人”,而是将成为“被执行人”。其中。“出卖给第三人”是在房屋被查封前,双方已发生房屋买卖的民事行为,否则,该条后文就不会有“人民法院不得查封”的表述。

以上就是深圳查封房担保后有所有权吗?法院查封房产遇到纠纷怎么处理的全部内容,房子被查封之后,有时候法院会请人做担保,不过一般情况被查封的房子基本上都是不能在进行操作的,除非相关单位同意的情况下,这里讲到了相关的处理方式,大家多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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