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定金合同 对方违约后定金如何返还

2013/11/05 12:03: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201)

[摘要] 签订认购书需要双方的签字盖章,这里需要提醒购房者,签订认购书时一般开发商会要求购房者缴纳一定的定金,如果购房者没有按照认购书约定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买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开发商没有按照认购书约定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开发商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签订认购书需要双方的签字盖章,这里需要提醒购房者,签订认购书时一般开发商会要求购房者缴纳一定的定金,如果购房者没有按照认购书约定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买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开发商没有按照认购书约定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开发商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卖房定金合同

售 方: (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买 方: (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居间方: (简称丙方)

甲、乙、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合法、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区 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对该房屋已作充分了解并实地看房,对该房屋现状无异议,愿意购买该房屋。

2、该房屋的基本情况如下:

房屋性质: 所有权人: 面积: 楼层:

产权证号: 土地证号: 丘号:

附属设施:

第二条、成交价格

甲、乙双方协商后的实际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元(大写),¥ (小写)该房屋的配套设施、过户的相关费用由 承担。

第三条:佣金支付

甲方按照总房价款的 %支付,即为人民币 元(¥ 元)

乙方按照总房价款的 %支付,即为人民币 元(¥ 元)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不完全履行致本合同终止的,违约方须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佣金,守约方已缴纳的佣金将予以退还。

甲乙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丙方利益的,对上述佣金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房款付款约定(本条各款项均不计利息)

乙方向甲方的付款约定:

(1)乙方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支付该房屋的定金。计人民币

元(大写)¥ (小写)

(2)乙方于 年 月 日过户当日交付该房款人民币

元(大写)¥ (小写)

(3)

(4)待该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且甲、乙双方确认该房屋费用交接清楚并在物业实验单签字七日内(遇节假日付款时间顺延),结清余款。

第五条:相关事宜

1、乙方需要贷款并请丙方为其承担他项权办理之前担保责任,乙方需承担办理贷款的相关费用。

2、丙方为甲乙双方提供交易机会,并促成交易成功,协助甲乙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3、甲方承诺于 年 月 日前腾空该房屋,并将该房屋钥匙交于乙方。甲乙双方自行办理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物业管理及户口迁移等过户手续及相关费用的交接事宜。

4、甲方保证该房屋权属无争议。如有共有权人,甲方保证出售的该房屋已取得其他共有权人的同意。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须保证该房屋权属无争议,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权属纠纷或债务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后果及违约责任。

2、甲、乙双方须保证该房屋结构无拆改或拆改得到相关管理部门的同意及持有合法、有效证件,若因此影响办理过户手续,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违约责任均由责任方负责。

3、甲方认可乙方贷款方式付款时:

(1)贷款过程中,乙方提出终止贷款行为,则乙方须补齐所差房款,继续履行该合同,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2)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各种材料与证明的真实、可靠。如因证明不属实或其资信度不够等个人原因造成的贷款未果,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及经济损失。

(3)乙方须按照约定按时到指定银行办理货款手续,否则贷款延期责任由乙方承担。

4、如甲、乙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或发生本条第1、2、3、款违约责任,均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合同第二条确定的房屋实际成交价的25%数额的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同时,违约方应向丙方支付总房款的2%违约金。

5、如因一方违约引起诉讼,守约方为诉讼支出的相关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均由违约方承担。

第七条:免责条款

如因洪水、地震、火灾和法律、政府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甲、乙、丙三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约定其他事宜

第九条:其它

1、本合同在执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丙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一份三页,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各种手续交接清楚,本合同自动终止,并由丙方收回。

甲 方: 乙 方: 丙 方:

甲方共有人: 代 理 人: 经 办 人:

代 理 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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