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土地征收赔偿规定办法

2013/07/30 12:31: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06)

[摘要] 沈阳土地征收赔偿

沈阳土地征收赔偿

颁布日期:2012年03月01日 实施日期:2012年03月01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加快推进本县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结合康平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补偿内容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土地及附属物、构筑物等的补偿;

(五)补助和奖励。

第三条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非住宅房屋,受环境保护,产业规划等条件限制不能实物安置的,实行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

补偿标准在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基础上上浮25%。对于征收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给予面积补贴到50平方米,即对不足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的40%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不足面积部分补偿金额=(5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面积)×上浮25%后的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的评估价格×40%。

(二)产权调换。

1.征收住宅房屋

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5%给予改善面积,安置房屋还原建筑面积及改善面积不收取房款。

(1)征收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在给予5%的改善面积后仍小于5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有两种选择:一是按照50平方米给予回迁安置,免收增加面积款;二是选择靠档、增档,将正常收取增加面积款。

(2)征收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原房屋面积“征一还一”,并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给予改善面积,安置房屋还原面积与改善面积不收取房款,可以正常靠档、增档。

(3)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屋小于原房屋面积与改善面积之和的,差额部分房屋建筑面积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上浮25%后,以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4)征收住宅房屋的附属物、构筑物等不进行产权调换,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2.征收非住宅房屋

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商业用房或门市用房的,其产权调换“征一还一”,可以正常靠档和超档增平。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附属物、构筑物等不进行产权调换,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第四条 回迁安置房屋价格结算方法。

回迁安置房屋设正常靠档价格和超档增平价格两种。靠档增平价格由县政府委托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根据不同区域、建筑市场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一)住宅上靠一档(10平方米),按住宅正常靠档价格计算,靠档后可增两档(最多20平方米),按住宅超档增平价格计算。

(二)门市房上靠一档(20平方米),按门市房正常靠档价格计算,靠档后可增一档(20平方米),按门市房超档增平价格计算,有产权的门市房面积超出回迁安置面积部分,按原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第五条 回迁安置房屋的选房顺序。

选择回迁安置房屋位置、楼层、面积等的先后顺序按照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流水号和搬迁顺序流水号相加之和的平均数确定(平均数相同的,以搬迁流水号先后顺序确定)。

第六条 回迁安置房屋参考户型、安置地点及建设标准:

(一)参考户型。

1.回迁住宅房参考户型为6种户型,建筑面积初步拟定为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80平方米、90平方米、100平方米(回迁安置房屋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审核为准)。

2.回迁门市房参考户型为5种户型,建筑面积初步拟定为80平方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140平方米、160平方米(回迁安置房屋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审核为准)。

(二)安置地点。

回迁房屋安置地点,以就近就地安置为原则,原地规划不具备安置条件的,可采取异地安置的方式。

(三)建设标准。

1.回迁住宅房建设标准:回迁房为多层或高层住宅楼,满足被征收人进住使用的基本要求。

2.回迁门市房建设标准:以清水楼为标准。

第七条 在土地使用权证规定范围内建设的无产权产籍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单体住房;

(二)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前,在征收地连续居住满12个月以上;

(三)居住人应为被征收人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

(四)在康平县范围内没有其他产权房屋;

(五)持康平镇城镇户口。

确认无产权产籍住宅房屋时必须由县纪检监察部门现场监督并签字。出具证明单位应当严格把关,产生后果由出具证明单位负责。

补偿或安置无产权产籍住宅房屋面积应当按实际测量面积70%进行折算。计算土地面积补偿时扣除原有房屋占地面积。

第八条 在土地使用证规定范围内建设的主房翻建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原住宅房屋所有权证面积基础上建造的房屋;

(二)必须是同时建筑施工、外形一致的房屋;

(三)指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前,在征收地连续居住满12个月以上。

主房翻建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以征收地户口簿记载的人数为准,按25平方米/人计算(含有证面积)。

翻建面积在控制标准以下,其超出房产证记载房屋面积部分按70%折算为有证面积处理;翻建面积在控制标准以上,控制标准以内的超出房产记载房屋面积部分按70%折算为有证面积处理,超出控制标准以上的部分按附属房屋补偿。

第九条 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

(一)仓房、煤棚、地下室、地上物等附属设施将按照另行制定的征收实施细则给予补偿。

(二)土地补偿按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扣除征收房屋基底面积后,结合房屋所在征收地区土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三)从事生产经营且有经营许可证的产权房屋的补偿。

1.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格、新旧程度计算补偿费。

2.货物运输和设备拆装费。

3.恢复供水、供电、供热、排水、通讯等原生产规模的配套设施费。

4.因征收房屋导致停产停业从而带来的经营损失的补偿。

(四)征收住宅房屋的,给予被征收人每户一次性搬家补助费1000元。如1个有证房屋内居住2个或2个以上家庭且居住人具有家庭成员关系,搬家补助费按户口簿个数确定。

(五)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每月9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4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每月900元临时过渡期补助费,过渡时间从房屋搬迁时起至回迁房屋交付使用时止,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六)有线电视线路每户补偿380元,信息网络每户补偿150元。

(七)对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户,经验收合格后,将分时间段、分区位进行奖励。

第十条 在同一土地使用证范围内有多个有证房屋,按多户对待,即“一证”按“一户”对待。

第十一条 按房改政策应该进行房改但没有办理相关证照的住房,经房屋原所属单位出具放弃房屋产权证明,可视为已参加房改住房,按私有产权房屋与其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居住公房符合房改政策的可以进行房改,然后给予补偿安置,也可以保持原产权性质回迁安置。

第十二条 关于“两证”问题的处理。

(一)原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如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经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同意,房产部门重新丈量核定面积,以核定面积为准。

(二)对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无土地使用证(或合法有效土地审批手续)的被征收户,由房产部门对房屋所有权证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如证件真实有效,按安置政策办理。如发现弄虚作假,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被征收户土地面积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三)房屋交易后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产权不明晰或出现纠纷的,到公证处公证,按公证书约定予以补偿。沈阳土地征收赔偿。

(四)有房屋批件已在规定时间内建设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可参照有证房屋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对本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的不予补偿;临时建筑符合规划但未超过批准时限的,按照该建筑重置价结合剩余年限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2年 3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1日。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实施拆迁的,补偿规定按原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修改及上级有关规定调整时,按修改、调整后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沈阳土地征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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