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退住房配套费?潍坊市退住房配套费

2013/09/23 17:41: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147)

[摘要] 许多人在购房置业时都比较关心房屋周围的配套设施如何,交通环境等软性条件,或许从未听说过退住房配套费,那么究竟什么是退住房配套费呢?

许多人在购房置业时都比较关心房屋周围的配套设施如何,交通环境等软性条件,或许从未听说过退住房配套费,那么究竟什么是退住房配套费呢?

什么是退住房配套费?

退住房配套费与住房配套费密不可分。住房配套费是指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通常,配套费的收费主体是建设单位,不再向业主收取。因此,对于一些已经向业主征收配套费的城市来说,会存在退住房配套费的情况。

潍坊市退住房配套费

潍坊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组成和收取标准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潍坊市实际,

2007年8月7日,潍坊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并加强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潍政发[2007]49号),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道路、桥梁、供排水、绿化、环卫、中小学、幼儿园等设施建设配套费,标准为280元每平方米,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缴清。

潍政发[2007]49号文件中涉及新建项目的界定潍坊市物价局、财政局潍价费[2011]1号《关于执行潍政发[2007]4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说明》中明确规定:新建项目是指建设单位在2007年8月7日(含8月7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也就是说,建设单位在2007年8月7日之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燃气配套费全部计入房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另行收取。

如何界定商品房“配套费”已计入房价潍坊市物价局、财政局潍价费函[2011]2号《关于商品房“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开具记价发标的三种情况进行了界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业主开具的总房价发票中已含“配套费”的,视为“配套费”已计入总房价。同一项目的开发企业,已向业主全部开具房价发票,且“配套费”包含在总房价中的,视为配套费已计入总房价,即执行了潍政发[2007]49号文件规定。

例如:某某开发企业已向全部业主开具了总房价发票,某业主购买了100平米的住宅,合同约定:房款40万元、地下室2万元、“配套费”1万元,总房价43万元,开发企业向业主开具的总房价发票价款为43万元,与合同约定数额一致,此情况视为配套费计入总房价。○

2.同一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对部分业主开具了总房价发票,且“配套费”已计入总房价的,视为“配套费”计入总房价;该项目后期开发的部分,开发企业向业主开具总房价发票时应该将配套费按规定计入总房价,那么该项目“配套费”视为计入总房价,即开发企业对部分业主开具总房价发票,且“配套费”计入总房价的,视该项目整体“配套费”均计入房价,但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开具发票。○

3.同一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向部分业主开具了总房价发票,但“配套费”未计入总房价而单独收取的,视为价外收取“配套费”,该项目后期开发的部分已收取的“配套费”视为价外收取“配套费”。即某部分已开具发票,被认定为价外收取“配套费”后,该项目整体认定为价外收取“配套费”,“配套费”必须返还业主。

另外,潍价费函[2011]2号没有具体界定某项目整体均未开发票的情况,对该项目认定按以下原则分套掌握,即合同中明确约定“配套费”包含在总房价中的,且开发企业必须在开具总房价发票时包含“配套费”,视该套房“配套费”已计入房价;合同中没有约定“配套费”包含在总房价中或约定“配套费”单独计收的,不论将来准备如何开具房价发票,视该套房“配套费”价外收取,“配套费”必须返还业主。

4、如何退返开发企业违规收取的“配套费”开发企业违规收取“配套费”的,必须制定退费方案,尽快组织退返,维护业主权益。基本程序:

1、登记。

业主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身份证到所在项目居委会登记;

2、认定。

由各区负责汇总认定,区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认定,区建设、物价部门对是否退返进行认定。

3、制定退返计划。

对被认定为违规收取的项目,由区建设部门督促开发企业制定退返计划,并进行审查。

4、退返。

由开发企业按退返计划向业主进行退费,市区两级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全部工作必须于2012年6月30日前结束。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潍坊市物价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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