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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购房前,如果想实施“购房个人所得税退税”,应该到哪里办理?办理"购房个人所得税退税"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呢?
购房前,如果想实施“购房个人所得税退税”,应该到哪里办理?办理"购房个人所得税退税"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呢?
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法〔2000〕295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房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107号)和《关于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发〔2005〕31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将个人出售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办退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办理退税的个人须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A、个人出售及新购住房的时间均发生在1999年12月2日以后,且出售及购买房屋的时间相隔不超过12个月,个人出售住房的时间,以个人所得税完税证上代扣税款的时间为准;个人购买住房的时间,按照以下时间规定孰优确定:
a.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产交易所确认登记的日期;
b..期房款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c.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B、个人出售及新购住房均坐落在广州地区范围(含三区、两市)内;
注:购买、出售同一套房屋的不享受本退税政策。
二、办理地点:
纳税人税款如是在代征单位代征的,应到相应代征个人所得税的经办主管地税局办理退税手续。
三、个人申请办理退税提供资料
所需资料为:所购房屋:购房票据、契税完税证、产权证,非产权人购房还要带结 婚证,所卖房屋:卖房票据、个人所得税票。退税地点:当月 25 日前在房产局地税窗口办理,相关表格请在经办主管地税机关办税厅索取。
四、退税的计算方法如下:
1、个人(包括夫妻两人,下同)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下同)的,全额退还已缴的个人所得税;
2、个人新购住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已缴的个人所得税;
3、对出售或新购买住房的房屋产权人属夫妻与其他人共同拥有的,按夫妻两人占房产价值的份额计算退税;
4、对个人部分拥有出售或新购买住房产权的,按个人占房产价值的份额计算退税;
5、对个人办理退税只退得部分税款,1年内又新购买住房的,可以再办理未退税部分的税款。
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2人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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