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如何推进拆迁工作的稳步进行

2013/08/08 13:59: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189)

[摘要] 拆迁工作是城市改造的开始,是城市化进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它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事关城区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是当前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

拆迁工作是城市改造的开始,是城市化进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它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事关城区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是当前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功能不断完善、城市品位和档次不断提高,新形势下拆迁工作难的问题也日益成为影响城市发展速度的“瓶颈”,所以我们拆迁工作要与时俱进,一定要适应当前发展的形势。

一、当前拆迁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势

《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生效和实施之后,拆迁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鉴于《物权法》没有对拆迁问题作出规定,为了防止《物权法》实施后我国城市拆迁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2007年8月30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建设部拟订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专门在该法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为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增加的这一条,明确了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依法征用国有土地应依法给予补偿,这样既减轻了政府的负担,还能引导老百姓顾全大局,减少老百姓的埋怨情绪。但是,在业界也同样存在质疑的声音:“具体的征收和拆迁办法仍然由国务院规定,即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仍然是依照行政法规,这与《物权法》所明确的依法拆迁精神相悖。”同时,原则性的“公共利益”在此次通过的草案中仍未得到确切定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作关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表示:“该法今后还可能修改。”有委员同时建议,“此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修改内容仅着眼于强调国家对于国有土地、房屋的征收权力,同时也应该涉及加强建设住房保障体系的部分内容。”由此可见,因与《物权法》有关规定不一致,实行了6年之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不能再被直接适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上述规定,上述条例的修改,届时可能会有三个方面的变化:首先,由原来的“拆迁”变为“征收”。这是模式的改变,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基础发生了转变,“拆迁”的内涵也会发生变化。只有因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房屋的征收,不再存在企业、个人经政府批准后对他人房屋的拆迁;其次,主体的变化,由原来的社会和政府共同操作变为完全由政府操作实施,政府是征收及拆迁补偿的唯一主体,过去那种开发商因商业利益而进行的拆迁将可能被排除;第三,关于征收拆迁的决策、补偿等程序也将随之产生变化。

二、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的加快,拆迁工作量越来越大,各单位、各有关部门为此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拆迁工作总体上依法有序进行。但是,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一些单位和部门在拆迁工作中程序不规范、补偿不到位、安置不落实、方法不得当;一些拆迁单位违法违规拆迁,甚至野蛮拆迁;一些拆迁评估机构弄虚作假、不实评估,等等,由此引发了一些矛盾和纠纷。

中心城区的快速发展使得拆迁工作中的各种矛盾日益显现,问题也随之而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拆迁安置量大,历史欠帐多,拆迁安置所需的资金缺口也不小。

二是企业及开发商比公益性事业拆迁补偿高,拆迁户形成对比落差,被拆迁户普遍反映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过低,给拆迁工作带来不利因素。

三是对“一户一宅”辨别的尺度并不明确,导致百姓在申报“一户一宅”过程中出现频繁错报乱报现象,拖滞拆迁工作进行。

四是房屋权属情况复杂,直接影响补偿利益。

五是农村小团体合力较强,主要是拆迁户间关系较为紧密,相互间沾亲带故,而且抱有侥幸心理。

六是易发生群体性纠纷和暴力对抗事件。

三、拆迁工作中存在问题所产生的原因

主要是财政底子薄;安置房建设滞后,没有做到妥善保障;供地要求急,拆迁不规范;企业及开发商与公益性事业拆迁补偿水平差异过大,矛盾突出;部分群众对相关补偿政策理解认识有误区,不合理期望和要求越来越高。

四、处理拆迁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应该采取两步走的工作方法:即对规定的自行搬迁期内,积极配合拆迁工作主动搬迁的被拆迁户给予奖励;对超期仍超越政策、漫天要价的被拆迁户经多次说服无效、拒不配合拆迁工作的被拆迁户依法强拆。另外对拆迁过程中相应的措施给予几点建议:

一是深入宣传,方法到位。采用多种形式的宣传方法,对拆迁项目的意义和拆迁补偿政策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深入农户、田间地头,耐心细致的给群众讲政策,讲好处,充分尊重被拆迁人的知情权,使广大被拆迁户了解拆迁政策、理解拆迁意义、自觉支持并配合拆迁工作。

二是排查摸底,掌握户情。做好先期调查工作,合理制定拆迁总体方案,特别是补偿安置方案,并根据调查的情况,适时对补偿标准、补偿方案进行调整。譬如:对地面附着物实行包干制,不再据实清理补偿,避免抢翻抢盖。同时,要进一步做好有号召力的重点人员的思想工作,如村干部、党员、老干部等,使这类重点人员带头支持配合拆迁工作,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

三是依法推进,程序规范。我们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推进拆迁、补偿与安置工作,坚持从程序到实体,从手续到手段,都做到合法规范,坚持以法拆迁,文明拆迁,坚决杜绝野蛮拆迁和侵犯被征地拆迁的合法利益的不法行为。

四是关注民生,文明执法。被拆迁人是牺牲了“小我”成全“大我”,我们在拆迁特别是启动行政司法程序过程中,坚持做到以人为本,文明执法,努力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拆迁后,充分关注被拆迁人的生产和生活问题,积极组织就业培训和指导就业,落实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措施,解除被拆迁人的后顾之忧。实践证明,通过启动行政司法程序能有力助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

五是统筹兼顾,形成合力。拆迁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综合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等特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和单位。我们主动商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协调配合,实施综合治理。

六是提高效率,搞好服务。我们要求每一位参与拆迁的工作人员,改变以往生硬的照章办事,务必为群众提供暖心服务。本着对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为群众排忧解难,对承诺给群众的事如期、如约地办好,用严格的制度避免可能的工作失误,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置之于广大群众的监督、理解之下。

七是维稳防控,解决矛盾。把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做到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特别是每一次维稳行动或行政强拆、司法强拆都认真研究,制定周密方案,做到万无一失,使拆迁工作和谐、顺利、有序进行。

五、关于拆迁及其补偿的建议

鉴于在《物权法》实施以后,绝大多数情况下的拆迁都是在征收以后进行的,而征收的结果往往也伴随着拆迁。因此,征收导致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土地上存在建筑物的,所有权一并转移,因而拆迁是新的所有人对其所有物进行事实处分的行为。

在此情况下,对于拆迁则既可以采取金钱补偿,也可以采取产权置换等方法,但是,征收后的拆迁和目前实施的拆迁具有本质的不同。一是目前由社会和政府共同操作的拆迁将变为完全由政府操作实施的征收;二是征收拆迁的决策、补偿等程序将会发生变化。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这时的拆迁应当属于自行拆除的范围。

至于补偿问题,政府在实施征收时,可以将拟征收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和房屋分别予以补偿,对于土地部分的征收问题,目前在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一些部门规章或者规范化文件中,已经有一些相应的规定,可以依据这些规定,根据拟征收的土地所处的区位确定补偿标准和数额;而对于房屋本身,则应当依据该房屋本身的结构、成新、朝向等因素由评估机构予以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以补偿。于是,对于如不要求安置而要求货币补偿的问题,也可比较容易解决。

政府在整个征收和拆迁过程中,既应当坚持主导和核心的地位,又应当坚持“中立化”和“公正”、“透明”的原则,将依法作出的评估结果作为唯一的依据,给予被征收人以充分的补偿。当然,对于不要求安置而要求等额货币补偿如何操作的问题,尚有待具体深入研究和制定相应办法。

我们要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城区拆迁建设工作,定会将城区建设成为功能分区明确,规划结构合理、服务功能强大、环境优美的和谐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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