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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周转房是指企业用于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产权归企业所有的各种房屋。政策性出租住房俗称“周转房”。以下是整理相关省市周转房管理办法。
编者按:周转房是指企业用于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产权归企业所有的各种房屋。政策性出租住房俗称“周转房”。以下是整理相关省市周转房管理办法。
《武汉大学公有周转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为了加强我校公有周转住房的管理,近期,依据省房改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周转房管理的实际情况,《武汉大学公有周转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第九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已印发施行。
办法规定,公有周转住房是指校内未出售的成套房和其它可作为周转使用的住房,只租不售。出租对象为本人及配偶未曾享受任何形式福利住房的在编教职工。周转房一般用于新进教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优先租用:学校急需引进的人才;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招聘和新留校的教职工(以人事部签约为准)。
办法还就租用程序、租期和租金、退还说明等作了详细规定。需要申请周转房的教职工需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后勤保障部住宅管理办公室。青年教工应注明婚否,已婚者应出具结婚证书及配偶方住房情况相关说明。引进人才、招聘等形式进校的教职工需所在单位和人事部签字盖章。申请后经后勤保障部住宅管理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讨论提出意见,按房型逐级报告批准。租房需按房型缴纳一定的保证金。
办法规定,本人及配偶未曾享受任何形式福利住房的在编教职工,其租金按成本租金标准缴纳。周转房租金用于教职工住房补贴和周转房维修基金。租期累计不超过4年,4年之后续租按市场租金缴纳。如有调离学校、辞职或自动离职、劳动合同期满或解除、自费出国(境)留学、参与住房置换、私自占用公有住房等情形的,应无条件退还周转房。改变周转房用途,或将其转让、转借、转租,违章改造装修或在户外乱搭乱盖等情形的,视为违章、违约住房,学校将终止协议,收回住房
《广东药学院周转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干部、职工住房的管理的暂行办法》(粤府[83]68号),广州市《关于实
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调整2001年广州市住宅房屋租金的通知》穗国房字[2001]174号文精神,
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实物性分配住房,全面实现货币分配住房的办法,不再出售、出租公有住房,实施范围的教
职工按月按职称或职务发放住房补贴,由其自行解决住房问题。为解决引进师资队伍临时住房问题,提供有限的过
渡房源。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租赁周转房条件及标准
第二条 周转房是指产权归学院所有,用于教职工解决临时住房问题的过渡性租住的住房。
第三条 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优惠政策(以下简称购房优惠政策)的教工
可申请租赁周转房。
第四条 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租赁标准初级职称、本科毕业及以下教职工,每2人安排一单间;科级、中级职
称及硕士毕业,每人安排一单间;博士及以上每人安排一单间+洗手间+厨房;引进人才按人事处签定住房协议安排。
第五条 租赁时间为壹年。
第六条 租房顺序按《广东药学院关于赤岗“南片教师新村”集资建房的意见》的通知(广药[2001]16号文)
及《广东药学院参加高教厅“南片教师新村”集资条例》办法计分,按分数从高到低依次挑选待租的周转房。
第三章 房 租
第七条 租赁期内按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公有住房有关文件规定计算租金,计租面积为使用面积。并收租赁保证
金,混合结构住房每平方米40元;框架结构每平方米60元,退房后退租赁保证金。
第八条 租赁期满后,应将周转房退回学院,需继续租赁必须提出书面延期申请,一年内的按成本租金标准计
收;从第二年开始按成本租金标准两倍计收。从第五年开始按成本租金的叁倍计收。
第四章 住房管理
第九条 租赁周转房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服从房管部门管理,按期交纳水电费和房租。逾期不交者,每天交纳滞纳金2%。
(二) 爱护房屋和室内附属设备,未经后勤基建处许可,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更改房屋结构、间隔、
增设门窗,不准私自在室内搭设楼阁。
(三) 保持住房内外的整洁、美观。
(四) 禁止在下水道及厕所倾倒煤气废渣和其它杂物,以免造成危险和管道堵塞。
(五) 不准在公共空间堆放杂物,占用公共地方。
(六) 不准私自移动供水、供电、供气、供冷等系统中的任何设施,不准表前接电、接水、接气,乱拉电视、
电话线。
(七) 租赁期内在本市已购买住房的,三个月后应无条件交回过渡住房。
(八) 租赁期内不得擅自转让、出租、调换或改变住房使用性质,不得利用学校所安排的过渡房谋取私利。
无正当理由闲置3个月以上不住宿,一旦发现,收回住房。
(九) 过渡房的自费装修部份,按广州市房改文件规定,在交回住房时不得随便拆除,应保持房屋完好,搬
迁后原装修所有费用学校不负责补偿,同时不得向新入住户索赔装修费用。
(十) 不准在宿舍内饲养猫、狗、鸽子、鸡等家禽宠物。
第十条 调离学院的教职工,办理离校手续时应同时办理退租周转房手续。如暂时不能搬出的,与后勤基建处
协调解决,签订延期退房协议,并交纳延期退房保证金5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10日,限期内退房保证金全额退回。
第十一条 单身教工结婚后,应将原租住集体宿舍交回学校,自行解决住房或申请周转房中的套房。住集体宿
舍的已婚教职工,其宿舍(床位),不准配偶、亲属留宿。
第五章 处 罚
第十二条 有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四章,经教育不改正者,全院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有违反下列管理规定者,给予2~10天的改正期,逾期按广州市有关成本租金的叁倍计收违章金,经
批评教育坚持不改正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一) 拒绝后勤基建处安排其他人入住,多占用住房者;
(二) 未经后勤基建处批准,强行破锁入住者;
(三) 不服从后勤基建处调整,逾期不搬,强占原住房者;
(四) 已享受购房优惠政策或在本市已购买住房,强住不退房者;
(五) 配偶单位已分配住房,面积达本人职称(职务)住房面积标准下限,仍不退房者。
第六章 研究生住宿
参照广东药学院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广药[2005]194号) 文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200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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