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

2013/05/23 17:00: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41)

[摘要] 为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依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被拆迁村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慈城古镇新区道路连接线及排涝设施工程(一横道路、一纵道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批准(国土字函[2005]693号),慈城镇山西村的大周家、小周家自然村部分房屋及其附属物将拆迁。为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依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被拆迁村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拆迁范围

慈城镇山西村大周家、小周家自然村的部分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补偿安置的对象和条件

(一)被拆迁人持有的《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并经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权后的房屋。

前款所称的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

1.房屋所有权证;

2.农村村民建房批准文件;

3.村镇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属于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前建造的房屋的,需村民委员会出具并经镇人民政府核实的证明文件。

5.区土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

(二)适用低限安置标准的安置户,其享受低限安置面积部分按物价、国土、房产部门公布的砖混二等住宅基本造价购买(现公布的为880元/㎡)。

(三)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住宅用房的,应当合并计算其住宅用房建筑面积。

夫妻双方在拆迁范围内持有两本以上(含两本)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两本户口簿的视作一户。

(四)未经区级以上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拆迁时按原房屋用途给予补偿安置。但对利用合法住宅从事生产经营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屋,其补贴费标准按非住宅一次性经济补贴费相应标准减半计算。

(五)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建筑不作安置依据,按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三、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

(一)拆迁范围内未取得《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应拆未拆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

(二)拆迁出租(出借)的房屋,对承租人(借住人)不予补偿和安置,由产权所有人自行处理好租赁关系。

(三)虽具有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不予计入安置人口。

四、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住宅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

本次被拆迁合法住宅用房(以下简称被拆住房)的补偿安置,实行调产安置,也可以实行货币安置;被拆迁人可以安置二套及二套以上的,还可以实行调产安置与货币安置并存的方式。

1.调产安置。调产安置是指由拆迁人提供住宅用房作为产权调换,安置被拆迁人。

调产安置实行被拆住房合法建筑面积250㎡以内(含250㎡)拆一调一并结算差价的原则。每户总靠、扩档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0㎡。

(1)对于本村村民及就地农转非人员的安置用房与被拆住房的差价,根据被拆住房结构及建造年份,分别按下列规定补差。

A: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后批准建造的砖混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差为零。

B: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前批准建造的砖混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差为40元。

C: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后批准建造的砖木及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差为40元。

D: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前批准建造的砖木及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差80元。

靠档部分面积每平方米按被拆住房货币安置补偿资金标准的25%结算,扩档部分面积每平方米按被拆住房货币安置补偿资金标准的50%结算;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小于被拆住房建筑面积的,缩小部分面积每平方米按货币安置补偿资金标准扣除应支付的差价予以补偿。

(2)对于本村村民及就地农转非人员以外的人员以及继承、赠与等方式依法取得住房产权的户口不在本村的被拆迁户,其安置用房与被拆住房的差价:安置用房建筑面积与被拆住房建筑面积的相等部分,安置用房按砖混二等基本造价(880元/㎡)扣除被拆住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后结算差价;安置用房建筑面积超过被拆住房建筑面积部分,按被拆住房货币安置补偿资金标准的50%结算;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小于被拆住房建筑面积的,缩小部分按货币安置补偿资金标准扣除砖混二等基本造价(880元/㎡)加上被拆住房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后再乘以被拆住房缩小部分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2.货币安置。货币安置是指由拆迁人提供相应的补偿资金,被拆迁人自行选购安置用房。要求货币安置的被拆迁人应书面提出申请。

被拆住房可安置面积(每户最高不超过建筑面积250㎡)的补偿资金,按照被拆住房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以下称商品房市场价格(4876元/㎡)扣除以上各自[(1)或(2)]调产安置中规定的安置用房与被拆住房的差价,在此标准上增加5%的比例。具体公式为:[商品房市场价格(4876元/㎡)—以上各自调产安置中规定的安置用房与被拆住房的差价]×被拆住房建筑面积×1.05。

对符合低限可安置标准的户,如选择货币安置的,其享受低限可安置面积部分的货币安置补偿资金,按商品房市场价格(4876元/㎡)扣除砖混二等基本造价(880元/㎡),在此基础上增加5%的比例。

3.调产安置与货币安置并存的方式。

被拆住房建筑面积按规定进行扩户(20㎡以内)后可以调产安置二套及二套以上安置房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调产安置与货币安置并存的方式。其中货币安置按本方案提出的安置用房套型为基数,一套作为货币安置的一个核算单位,按套结算,扩户部分面积只能用于调产安置。

4.被拆住房建筑面积超过250㎡的,超过部份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被拆住房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规定的比例进行结算。被拆住房系钢混、砖混结构的,再增加150%比例计算。被拆住房系其它结构的,再增加250%比例计算。在此基础上增加5%的比例。

适用低限安置标准的被拆迁人,其被拆住房建筑面积按照低限安置标准计算。

(二)非住宅用房拆迁补偿安置:

1.本次被拆迁非住宅用房实行货币安置,其货币安置补偿资金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评估确定,由拆迁人支付货币安置补偿资金。

2.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以及搬迁、过渡的,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地段、经营状况等因素支付一次性经济补贴费。一次性经济补贴费的标准为:营业用房520~650元/㎡,办公用房(包括学校、幼儿园、卫生所等公益事业用房)320~400元/㎡,工业、仓储用房160~200元/㎡。

(三)其它补偿:

1.附属物:

(1)附属用房(指牛厩、猪舍、室外厕所等)经认定合法的,按下列标准补偿:系砖混结构350—500元/㎡,系砖木结构220—350元/㎡,系简易结构60—100元/㎡,其它不超过60元/㎡。

(2)石板地坪20~30元/㎡;水泥地坪30~40元/㎡。

(3)水井:大150元/口,小100元/口。

(4)实砌一砖和一砖半空斗围墙35~45元/㎡,一砖空斗围墙25~35元/㎡,石头围墙20~25元/㎡,碎石围墙15~20元/㎡。

(5)灶(双眼)200元/台,灶(单眼)100元/台,室外水斗20元/只,室外洗衣板10元/块。

(6)其它按照甬价管[2007]117号《关于测定公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价格和补偿费用的通知》及参照北区政发[2005]45号《关于区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意见》。

2.房屋装饰补偿费:见下表。

房 屋 装 饰 补 贴费 标 准

装饰条件部位等级楼(地)面墙面顶棚补偿标准(元/平方米)

一高档木地板、高档花岗石、大理石或抛光砖高档涂料、内墙漆、高档墙纸高档三夹板、纸面膏板吊顶400~500

二普通木地板、普通花岗石、抛光砖三夹板、普通墙纸(布)普通吊顶、墙纸(布)300~400

三低档木地块、低档花岗石、普通地砖墙纸、涂料塑料扣板、有机玻璃200~300

四低档地砖涂料、面砖塑料扣板100~200

五油漆、塑料地毯瓷砖、一般涂料、油漆无20~40

备注:

1、本表的地板是指钢混、砖混结构房屋原砼楼地面上所铺的地板。砖木、木、简易结构房屋的本身楼地板不作为装饰进行补贴。

2、改变房屋结构,严重损坏房屋的,不予补贴。

3、如墙面与地面等装饰材料差异较大的,可按其不同类型装饰酌情增减补贴标准。

4、原由装饰人附加的材料归装饰人所有。

3.住宅临时过渡补贴费:

(1)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需要过渡的,过渡用房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的,月临时过渡补贴费按合法被拆住房建筑面积10元/㎡计发,建筑面积低于75㎡的,按75㎡计算(低限为每户750元);高于250㎡的,按规定250㎡计算(高限为每户2500元)。拆迁人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并搬迁腾空之月起至安置用房交付之月后四个月止按规定标准支付临时过渡补贴费。

(2)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拆迁人按被拆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月计发,一次性给予被拆迁人6个月的补贴,低于每月750元的,按750元计发,高于每月2500元的,按2500元计发。

(3)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与货币安置并存的方式的,被拆住房临时过渡补贴费按调产安置面积和货币安置面积分别计算,不享受低限标准。

4.住宅搬家补贴费:对一次性安置或货币安置的,按每户(以住宅拆迁协议签订户为准)700元发给;对调产安置需要过渡的,按两次计发。

5.电话、有线电视移机补偿费,电脑网络补偿费。迁移手续由被拆迁人承办。

(1)电话移机,调产直接安置和货币安置,每门108元补偿;调产安置实行临时过渡的,每门216元补偿。

(2)有线电视移机费每户300元补偿。

(3)对装有电脑网络的被拆迁人,凭安装单位出具的付款凭证按实计发网络初装费。

6.空调迁移费及太阳能热水器补偿费。空调迁移费每台150元,太阳能热水器1500元/台补偿。

7.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的,可根据实际增加奖励费2000元/户。

五、补偿安置资金预算和落实

本项目约计补偿安置预算资金1634万元,817万元已专户储存,以后根据拆迁工作进度分期打入专户储存。

六、安置用房的安排

(一)安置地点:慈湖人家安置社区。

(二)安置用房套型面积共分十七个档次:分别为50㎡档、56㎡档、62㎡档、66㎡档、70㎡档、76㎡档、80㎡档、86㎡档、92㎡档、96㎡档、103㎡档、110㎡档、120㎡档、129㎡(127㎡)档、140㎡档、154㎡、162㎡档。实际面积以有房屋测量资质的单位测量为准。

(三)楼层差价:按安置用房基本造价(950元/㎡)为基数乘以楼层差价率计算。

下表适用于有阁楼且底层系自行车房的住宅,自行车房不作层次统计,楼层差价率如下:

楼层一层二层三层四层五层

差价率-4+2+4+2-4

下表适用于有阁楼且底层系非住宅、上部为住宅的,楼层差价率如下:

楼层二层三层四层五层

差价率-2+4+2-4

(四)阁楼超过规定高度部分,计算建筑面积。阁楼面积不计调产面积,按安置用房基本造价(950元/㎡)另行购买。

(五)交付时间: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后不超过24个月。

(六)抽签安置:按照慈城镇慈湖人家安置社区抽签安置办法实施,在公证员监督下实行分档公开抽签定位。

对有老人(一人75周岁以上、二人140周岁以上)和双目失明或下肢严重残疾、瘫痪、精神病患者(要求有残疾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证明)的家庭要求安置底层住宅,由该家庭户主和本人申请,公证处审核后根据房源,先行抽签安置。

(七)由拆迁人提供住宅用房的,自行车房收费标准:独用自行车房,使用面积5㎡及以下(含5㎡)部分按600元/㎡计收(使用面积下同),5㎡以上部分按900元/㎡。

七、过渡方式和期限

(一)过渡方式:被拆迁人自行过渡,拆迁人提供临时过渡补贴费。

(二)过渡期限:过渡期限是指签订拆迁协议并搬迁腾空之月至安置房交付之月不超过24个月。如超过协议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过渡补贴费。

八、搬迁期限

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止。

九、其它事宜

(一)国有土地上的住宅,非住宅拆迁补偿安置按照《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和江北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二)付款方式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在协议签订后十天内,先领取70%补偿资金,被拆迁房屋腾空交付拆迁人后一次性结算。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需要过渡,过渡用房自行解决的,在签订拆迁协议后十天内,由拆迁人先支付搬家补贴费和六个月的过渡补贴费,被拆迁房屋及其它补偿、差价款结算待安置用房抽签定位后一次性结清。

(三)拆迁裁决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裁决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法律责任

(一)被拆迁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被拆迁房屋有效权属证明文件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波市江北区统一征地拆迁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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