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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3月,一场全国范围内的小产权房“清理”运动,却让成都、重庆两地的“改革”蒙上阴影。“小产权房从来都不是合法的,不管试不试点,都会加强清理。”4月11日,成都、重庆两地房管部门人士几乎异口同声地表示。
2012年3月,一场全国范围内的小产权房“清理”运动,却让成都、重庆两地的“改革”蒙上阴影。“小产权房从来都不是合法的,不管试不试点,都会加强清理。”4月11日,成都、重庆两地房管部门人士几乎异口同声地表示。
“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法律规定只有四种情况:一是农民的宅基地,二是农村公共设施的用地,三是农村兴办的村办企业或者联营企业,四是根据担保法,使用农村集体用地抵押权实现的时候可以允许。除此以外,都是现行法律不允许的。
由于“小产权房”不是依照国家规定建造的,购买此类房屋的人的利益也将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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