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可不可以上市交易? 经济适用房上市政策有哪些?

2013/01/31 13:36: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78)

[摘要] 经济适用房可不可以上市交易,有什么条件限制,今天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下关于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相关政策规定。

经济适用房可不可以上市交易?经济适用房上市政策有哪些?今天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下关于经济适用房上市政策的相关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在交易过程中所交税费:

①契税:买方缴纳房价款的4%;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减半交纳,即交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②买卖手续费: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的,每套250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

③印花税:买方房价款的0.5‰;

④公共维修基金:购房款的2%。

在申办产权证过程中:

①登记费:每建筑平方米0.3元;

②房屋所有权工本费:每证收费4元;

③印花税:每件5元。

以下情况是不得出售二手经济适用房的: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经济适用房[4];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以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经济适用房;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经济适用房;

5、已经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经济适用房;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经济适用房;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各城市经济适用房上市政策

1、北京: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

2008年4月8日,北京发布《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标准以这天为“分水岭”,“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

对于新房而言,5年后上市出售应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补交金额根据原购经济适用住房时的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价差的70%补交,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对于老房而言,5年后可上市交易,按上市成交价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2、广州:按差价80%征土地收益等价款

《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中明确:购得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市房改办住建办可优先回购。土地收益等价款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80%计算。土地收益等价款全额上交市财政。

办法同时规定,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房改办住建办回购,回购的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 回购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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