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椒江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办法

2013/08/26 22:22: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55)

[摘要] 对于经济条件较差的家庭,能申请上一套经济适用房确实能解决住房需求的燃眉之急。下面将介绍台州椒江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办法。

对于经济条件较差的家庭,能申请上一套经济适用房确实能解决住房需求的燃眉之急。下面将介绍台州椒江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办法。

台州市椒江区百姓家园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办法

根据国家建设部等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和《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1号)及《椒江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椒政发[2003]264号)精神,结合椒江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数量较大和本期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有限等实际情况,特制定百姓家园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办法。

一、 申购对象范围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列入本期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范围:

(一)夫妻中有一方已在2003年9月16日前落户椒江区海门、白云、葭芷三个街道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

(二)夫妻双方均未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政府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住房货币补贴(包括单位内部各种形式的住房货币补贴)及批地建房的;

(三)现私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或无房户;

(四)中低收入家庭。

在2006年12月31日前已年满35周岁及以上单身者符合一至四条规定的,可以参加申购。

军转干部符合一至四条规定的,可以将在部队领取的住房补贴减去按地方补贴标准计算的补贴的差额部分退还给区财政后,再参加申购。

在椒江区域内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因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取得所有权的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家庭私有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在2003年12月31日以后以各种名义将本人原拥有的私有住房转移给他人的视作为拥有私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购家庭私有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计算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人数,按夫妻双方、未婚子女以及户籍在同一户满5年(含5年)以上、且实际共同居住满5年(含5年)以上的父母计算为家庭人数。

二、 房源分配

按照各单位、街道的实际情况,结合房源数量,统筹安排,成套切块分配给各单位、街道。本期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总套数为1874套。

三、 住房面积计价优惠标准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计价优惠标准,按《关于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暂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1996]117号)规定:

一般人员65平方米;

科级和受聘具有中级职称75平方米;

县处级和受聘具有副高级职称85平方米;

地厅级和受聘具有高级职称110平方米;

离休干部、教师享受优惠面积可以增加10平方米;

小高层住宅的建筑面积计价优惠标准可放宽10平方米。

四、 销售价格

本期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享受优惠面积部分的基准价格暂定为2650元/平方米;购买面积超过应享受优惠面积标准的部分,按超面积价格计算,暂定超面积基准价格为3200元/平方米(土地性质均为国有划拨),层次差另定。

其中,贮藏室价格1300元/平方米(层高低于2.2米的贮藏室也按此价);层高低于2.2米且开间在2.6米(含2.6米)以上,有卷帘门的贮藏室价格9-12万元/间;地下车库价格8-10万元/间;地下车位价格5.8万元/个。

上述暂定价作为预售之用,在总房价结算时以区物价主管部门确定的基准价格为准,多退少补。

暂定价均不含物业维修基金和管道燃气建设配套费。

经济适用住房(含贮藏室、车库(位))的基准价格和超面积价格,由区房委办会同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国家计价格 [2002] 2503号)精神,报区物价主管部门确定。

五、 申购程序

2006年12月31日前在椒江区已连续六个月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由单位统一组织职工(含离退休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报工作。

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与企业已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均参加本人户口所在街道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一)申请家庭的夫妻中推荐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报名申购,不得一户多申。

(二)各单位、街道应严格按照申购条件做好申购家庭的初审工作,并将拟上报申购家庭名单在所在地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群众无异议的申购家庭填写《台州市椒江区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三)各单位、街道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申报工作,并采用抽签(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可采用计分)等方式确定上报申购家庭、进行择房(贮藏室、车库(位)均按住宅房号配套出售)。

(四)各单位、街道根据下达的房源指标,按1:1的比例将申购家庭《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区房委办复审。经复审发现不符合申购条件的,由区房委办取消该套房源指标,全区统一调配使用。

(五)区房委办根据单位或街道上报的申购名单进行复审,并将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名单在所在地和椒江区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ww.jj.gov.cn)及椒江区住房公积金网(网址:www.jjgjj.gov.cn)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的监督。群众无异议的申购家庭,核发给《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

(六)在2005年12月31日前,夫妻双方均年满55周岁的俩人家庭或年满55周岁的单身家庭,限在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房源中择房。

六、 申报时间

(一)各单位、街道务必在2007年3月5日前,将本办法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5日。

(二)申购家庭须在2007年3月26日前,向所在单位或街道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各单位和街道须在2007年4月30日前,将拟上报的申购家庭填写的审批表连同该家庭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区房委办。

(四)择房和付款时间另行通知。

申请人和单位、街道务必按规定时间组织申报,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七、 其他

(一)成立椒江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监察局、发改局(物价)、审计局、财政局、建设规划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总工会、房委办等部门组成,负责本期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销售管理工作。各有关单位、街道也要成立专门机构。

(二)房地产开发公司凭区房委办的批文和《准购证》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与购房户签订购房合同,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购房者应按规定缴纳有关物业维修基金,并遵守业主公约,缴纳物业管理费。

(三)区财政、房管、国土等有关部门凭区房委办的批文和《准购证》以及有关凭证,办理相关权证,按规定办理契税手续。

(四)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居住满5年后方可依法上市交易,如在规定期限内退出的,则由区房委办按照原价收购;规定期限满后上市交易,则应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

(五)监察部门和企业工会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监督,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区房委办追回已购住房,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党政纪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徇私舞弊的单位,由房委办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椒江区监察局投诉举报电话:8830039

椒江区建设规划分局投诉举报电话:830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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