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有什么责任?担保人有风险吗

2016/12/12 17:57:17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00)

[摘要] ?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是为了保障公积金的运转正常,公积金贷款需要有担保人,那您了解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有什么责任,作为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有风险吗,本文就中山相关问题为您解答。

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是为了保障公积金的运转正常,公积金贷款需要有担保人,那您了解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有什么责任,作为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有风险吗,本文就中山相关问题为您解答。

中山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有什么责任

公积金贷款的担保人,要承担以下担保责任:

1、作为一般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3、以特定财产(房产等)设定抵押提供担保的,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信用社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变卖该财产,以财产变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中山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有风险吗

1、买房担保人以后买房会有影响,你再买房时的收入证明必须还包括你担保的按揭月供朋友贷款买房要做担保人,如果是一般担保承担部分责任,联合担保承担全部责任。

2、需要担保人的情况:提供不了银行需要的相关资料;无法提供相应的资产证明;银行为了降低贷款风险。担保人相关: 被担保人欠款不还,需承担还款责任;被担保人逾期还款,或欠款不还后,除承担还款责任,还同时记录进入担保人信用记录;

3、在担保期间申请贷款,银行会综合衡量其还款能力,需考虑偿还担保部分,贷款通过几率较小,担保期间,贷款审核通过,但贷款利息会比正常利息上浮10%~20%。

以上就是中山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有什么责任?担保人有风险吗的相关解答了,您在为他人公积金贷款担保前,先要了解清楚再做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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