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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以其它形式支付租金的行为。
邢台市房屋租赁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以其它形式支付租金的行为。下列行为均视为房屋租赁行为:
(一)以联营、合作经营、承包等名义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取得固定收益或分成收入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
(二)酒店、旅行社、旅馆、招待所等将其客房或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固定办公或经营场所,并经工商登记为注册地址,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
(三)以场地或室内柜台摊位、分割、橱窗供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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