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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类似的拖欠物业费纠纷常有发生,那么如何认识和解决此类物业费纠纷呢?
于某认为所住小区的物业公司的服务态度差,没有尽到物业管理职责,且小区物业管理混乱,所以拒绝交纳物业费。另外,于某认为物业费标准是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约定的,没有经过其同意,因此,物业公司多次向其催交物业费,均遭拒绝。
目前,与此类似的拖欠物业费纠纷常有发生,那么如何认识和解决此类物业费纠纷呢?业内人士就此问题采访了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李智律师。
一、业主有权接受物业服务,也应遵守管理规约,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是业主应尽的义务。
根据《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作为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其法定权利,这也意味着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而业主在接受物业服务的同时,也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如无正当理由而拒交物业费,就物业服务合同而言,应属于违约行为。
至于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等义务的,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请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依法遵守。
目前,普遍存在着开发商先期聘请物业公司并与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虽非合同的当事人,但亦应遵守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即在物业费标准适当的情况下,业主不得以其并非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签订合同未经其同意)而拒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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