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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一个案例探讨婚后个人房产的收益如何认定。李某婚后用个人资金购房,而王某用婚前资金装修,并租赁自己的婚前房产收取租金。离婚时,二人对房产增值部分的归属发生争议。
明确界定:婚后个人房产收益属于谁?
你知道吗?婚后,即使是你一个人名下的房子,其增值收益也不一定全归你。这里有个案例,王某和李某的故事,或许能给你一些启示。
李某在和王某结婚后,卖掉了自己婚前的房子,并用这笔钱181800元买了另外一套新房,房产证上只有李某一个人的名字。而王某也没闲着,用自己婚前存的45000元给新房装修添砖加瓦。几年后,李某将这套房产以448000元的价格卖掉了,这笔钱里还包含了双方共同购买的家电家具的价值8000元。
王某婚前也有一套房子,婚后一直出租,租金累计大约72000元。婚姻走到尽头的时候,王某想分一杯羹,要求分割李某购买房产的增值部分。李某虽然同意分割,但是坚持认为那增值部分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至于王某的租金收入,李某也想分一半。
法院一审判定,李某需要支付给王某40000元装修补偿款和4000元的家具电器款。同时,王某也得把租金收入的一半,也就是36000元,交给李某。双方不服,二审结果和一审一致。不过,最高法院对这个案子有自己的看法:
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离婚时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因此,该房产及其自然增值都应视为个人财产。至于王某婚前的房产婚后用于出租,所得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处理婚后个人名下房产的收益时,要分清楚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同的财产性质,处理方式大相径庭。李某的房产理应保留为个人所有,但租赁所得却需要与另一半分享。在财产分割上,法律总是力求公平,但也需要我们在面对这些问题时,有所了解和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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