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房屋买卖合同条款有哪些?

2018/07/05 16:47:57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406)

[摘要] 房屋的买卖合同一般是属于民事合同,一般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后,是需要按照诚信信用来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的。接下来我们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以及房屋买卖合同条款有哪些?

房屋的买卖合同一般是属于民事合同,一般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后,是需要按照诚信信用来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的。接下来我们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以及房屋买卖合同条款有哪些?

一、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

1、一般主体要求。依《民法通则》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房屋买卖行为复杂,涉及标的金额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除非事先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特殊主体要求。为了维护房屋交易秩序,现行法律和政策对房屋买卖当事人设定了一定条件和限制,必须符合特定要求。在商品房现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必须具有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批文、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在商品房预售中,预售方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持有预售许可证和确定施工进度与交付日期。商品房出卖方如违反上述要求,就会被认为不符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资格,应当宣告合同无效,赔偿买受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此外,政府确认的城市低收人家庭才符合主体资格有权购买经济适用房,仅本单位的职工符合主体资格有权购买单位自管公房,机关、学校和部队等单位经批准才符合主体资格。

(二)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依照现行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系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房屋买卖只有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才能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理想。因此,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无权代理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等,皆非买卖当事人真实意思,原则上视为无效。因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签订的房屋买卖行为,亦属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有权不予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法律效力的,其他部分仍为有效。

(三)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符合房地产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否则,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例如,在房屋买卖活动中,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房屋买卖双方不得买卖土地,不得瞒报房屋买卖价格偷逃税收,不得买卖拆迁房屋等。

二、房屋买卖合同条款有哪些

一般为了有效的规避可能产生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一定要清晰了解房屋买卖合同条款情况:

1、合同双方当事人。买卖双方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话,那么还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就是房屋。3、房屋的价格及付款时间约定。

2、交房期限。

3、权利担保。

4、违约责任。

5、合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房屋的保修责任、物业管理以及小区内公用配套设施等。

以上就是今天给大家介绍的有关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以及房屋买卖合同条款有哪些的全部知识,在生活中,不管是买房还是在租房,都会出现很多的纠纷,所以在合同中一定要全部的写清楚,大家在平时生活中也要对其有一定的了解哦。希望以上的文章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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