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新指导政策

2015/07/20 11:14: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686)

[摘要] 幼升小对于家有读书郎的父母是一件特别值得关注的事情,无论是直接就近入学,还是选择购买优质学校的教育地产,及时了解新的招生政策都十分有必要,房天下天津二手房特找到《2015年我市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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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标准建设和县域均衡发展工作,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更加公平、均衡、优质的教育奠定了基础。市教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要求,制定2015年我市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着力促进教育公平,着力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为目标,以坚持免试就近入学为原则,体现义务教育的公平性、公益性、普惠性,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相关政策

(一)2015年小学入学的适龄儿童应年满6周岁(2009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学校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父母应当提出申请。

(二)本市户籍适龄儿童依据居民户口簿(包括蓝印户口)、合法固定居所的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到所属学区片学校登记入学。适龄儿童户籍的户主、合法固定居所的产权所有人或承租人,必须是适龄儿童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三)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登记入学,由区县教育局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1.本区县内"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由所属区县教育局在本区县内统筹安排入学。

2.跨区县的"人户分离"适龄儿童,由户籍地所属区县教育局先行统筹安排入学。

3.跨区县的"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因现行户籍政策无法实现"人户统一"且确有实际困难,需在实际居住地入学的,由实际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四)随迁子女在津入学,按照相关规定,由区县教育局将符合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五)华侨子女、港澳、台湾和外籍人员子女在津入学,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积极安排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到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确实不能进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根据残疾类别和教育需求,由特殊教育学校或普通学校实施送教上门服务。

(七)公办学校要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制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民办学校应根据办学条件,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规范收费标准,招生事项应报区县教育局核准。学校不得举办学前班。严禁乱收费。

(八)2015年适龄儿童少年招生入学时间为:2015年5月23日(星期六)、24日(星期日)。招生入学的具体时间、地点、学区片划分情况、办理手续等事项,由各区县教育局制定。

(九)2015年秋季入学的一年级学生,按照随机方式对学生和教师实行均衡编班。严禁以任何名目设立重点班。班容量应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杜绝大班额情况。

(十)各区县和学校要全面应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及时采集新生信息,按时为新生建立学籍并纳入学籍系统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要认真履行义务教育管理责任。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由市教委宏观统筹,各区县教育局组织实施。各区县教育局要在区县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教育资源建设,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科学划定学区片,均衡配置教育资源。

(二)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重要环节,社会高度关注。各区县要增强民生意识和大局意识,全面、准确认识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确保每一个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三)各区县教育局要规范招生入学信息公开工作。至少于招生入学前一周向社会公布具体政策和办理流程,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努力营造良好氛围。发挥信息公开的作用,治理招生入学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四)积极稳妥地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各区县教育局要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加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细化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流程。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都能够有学上。

(五)各区县教育局要加强对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提前做好摸底预测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过程管理,加强对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应急调处机制,快速稳妥处置突发事件。

(六)各区县教育局和相关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并将实施方案于5月8日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市教委小学教育处。电子邮箱:jwxiaoxuechu@126.com

抄送: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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