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 业主有权拒绝收房!

2019/03/08 06:22:27来源:土拨鼠 浏览量(8487)

竣工验收程序是建筑工程竣工后,有关人员按照一定的要求和步骤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的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在业主对商品房进行验收时,开放商应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相关的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当开发商拖延、拒绝、辩解时,业主该怎么做?

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工程竣工后先由建设单位(开发商)、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五家对工程进行验收,这就是常说的“五方验收”。验收合格后五方共同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开发商)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缺少任何一项,这个楼盘就不能交付入住。《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房屋交付使用时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若开发商未能取得或不能向业主出示,即意味着开发商未能交付符合合同约定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就等同于开发商违约,业主有权拒绝收房。

很多业主反映,索要房屋竣工合格证遭拒,遇到下面几种情况,业主是有权拒绝收房的:

情况一

如果也主在交房验收时,明确要求开发商初始房屋验收合格证明,遭到拒绝,业主可以拒绝收房。今年来,因房屋验收不合格导致房产证办不下、或其它的质量问题并不少见,为了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即使工作人员表示房屋验收各方面均合格,业主也不可忽略相关房屋验收合格证明的重要性。

情况二

一位购房者于2009年下半年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的交房日期为2013年12月份。2013年12月上旬该购房者接到开发商的收楼通知书,要他十天之内办理收楼手续,不办理视为自愿收楼。12月20日,购房者准备去办理收楼手续,并让开发商出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然而对方以各种理由敷衍塞责,一直没有出示相关证书。

情况三

王先生与开发生签订了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条件是“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收房时,王先生对小区和房屋的外观和质量还算满意,但为慎重起见,王先生还是要求开发商出示交付商品房的相关文件。开发商当即出示了《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由开发商、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但王先生却认为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没有经过消防、人防、环保、规划验收,而且也没有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所以其交付的商品房没有达到交付条件。开发商则认为买卖合同约定的是:“商品房经验收合格”,而其交付的房屋经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的验收,并出具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因此已经符合了合同约定的“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交付条件。对此,王先生并不认同,并拒绝收房。

第三种情况相对复杂一些,购房和开发商之间的争议在于对“验收合格”的看法不同。购房者认为,开发商虽然组织“五方验收”合格,但并未进行竣工备案,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根据前文提到的法律规定来看,只要开发商已经过竣工验收、具备向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条件,在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前也是可以交房的。而这个案例中的关键在于,商品房并未经过消防、人防、环保以及规划验收,所以交付是违法相关法律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也可以拒绝收房。

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是开发商向业主交房的必要条件,除此之外,为厘清双方责任关系,交房时业主应要求开发商出示《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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