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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继2017年4月5日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发布《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之后,4月15日再次发布通知限购升级,主要内容包括限购程度进一步扩大、调整商业及公积金贷款政策、严管商品房销售、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等。
继2017年4月5日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发布《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之后,4月15日再次发布通知限购升级,主要内容包括限购程度进一步扩大、调整商业及公积金贷款政策、严管商品房销售、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等。
限购政策:
(1)暂停向拥有本区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2)暂停向拥有本区1套及以上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及以上本区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3)对能够提供本区一年及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商业贷款政策:
(1)对于首次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3)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4)对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公积金政策:
(1)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3)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4)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
附:政策原文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
各乡镇政府、城区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维护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实行住房限购政策
(一)暂停向拥有本区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暂停向拥有本区1套及以上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及以上本区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三)对能够提供本区一年及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对于首次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
三、严管商品房销售
(一)全面落实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制度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严格商品房价格监管,对新建商品住房预售价格、现房销售价格实行价格指导,对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不予办理交易网签备案。
(二)取得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进行销售。实时监控销售行为,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不得超出备案价格对外销售。
(三)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价金。严格规范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签撤销程序,限制预售商品房转让等炒房行为。
四、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
持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诱骗消费者、垄断房源操纵市场价格、不按规定执行价格申报及备案制度、提供虚假证明骗取购房资格、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虚假宣传误导市场预期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从事首付贷、过桥贷及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公开曝光、暂停网签、行政处罚、限制参与土地竞买、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严肃处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范围为清苑区。以前文件精神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相关内容为准。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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