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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清苑区有已购公有住房或经适房需要买卖或上市的购房们要注意了!2017年9月30日,保定市清苑区政府发布《保定市清苑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退出管理实施细则》通知,购房指南提取了其中重点,有需要的购房者可以收藏。
在清苑区有已购公有住房或经适房需要买卖或上市的购房们要注意了!2017年9月30日,保定市清苑区政府发布《保定市清苑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退出管理实施细则》通知,购房指南提取了其中重点,有需要的购房者可以收藏。
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应当符合的条件:
2、2007年12月31日后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签订购房合同满5年;
3、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限制性条件;
4、该套房屋设定有抵押权的,应当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5、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受购买年限限制:
1、2007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办理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的;
2、因法定继承、离婚析产、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的。
注意事项: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前款第二项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的,应保留房屋权利性质,购房时间按原购房合同签订时间计算。已购公有住房按照款第二项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的,应保留原房屋权利性质。
三、应交税费: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应补缴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簿的房屋性质记载为市场化商品房,土地用途记载为住宅,土地权利性质记载为出让。
1、已购公有住房,按照房屋计税价格的百分之一补缴土地价款;
2、已购经济适用住房,2007年12月31日前审批的项目,土地权利性质为划拨的按照房屋计税价格的百分之一补缴土地价款,土地权利性质为出让的不再补缴土地价款;2007年12月31日后审批的项目,按照房屋计税价格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百分之三十补缴土地价款,补缴土地价款的建筑面积应当扣减该套住房按有关规定补交差价款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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