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公告的形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2014/06/12 09:14: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163)

[摘要] 问:文登abc公司于一九九三年占用a镇某村耕地108亩,其中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27亩,其余81亩有威海市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但没有办理登记手续。该宗地经我局确认为闲置土地。我局根据a镇政府的申请,拟收回该宗地的使用权。但该单位目前已经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

问:文登abc公司于一九九三年占用a镇某村耕地108亩,其中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27亩,其余81亩有威海市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但没有办理登记手续。该宗地经我局确认为闲置土地。我局根据a镇政府的申请,拟收回该宗地的使用权。但该单位目前已经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且法人代表自一九九六年以来失去音信,无法联系。我局拟采取公告的形式收回该宗地的使用权,在公告期限内如果该单位仍无人前来办理相关手续,我局能否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给其他用地单位?

答:来信主要涉及的是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的问题。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我国法律仅对是否应予以收回的情形加以规定,如《土地管理法》的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对在因闲置土地、公共利益、旧城区改建、出让合同期满等情形下应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如何收回、应遵循何种程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就本案而言,如果此宗地确为闲置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处罚法》以及国土资源部5号令《闲置土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制作处罚决定书即《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缴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相对人abc公司已经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是否还能成为处罚的对象?如果不能,处罚的对象是谁?另外一个问题是相对人abc公司的法人代表自一九九六年以来失去音信,无法联系,存在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如何送达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其实是能否以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abc公司作为处罚对象的问题。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亡。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abc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存在。另外根据我国《处罚法》、《复议法》和《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如果对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不服,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由此可见,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主体资格是存在的,否则,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无法行使法律所规定的复议权和诉讼权。因此abc公司主体资格存在,处罚决定书可以直接向abc公司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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