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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登记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登记规定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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