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新二手房交易税费政策

2014/07/08 09:12: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294)

[摘要] 1、营业税卖方: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通知,二手房营业税新的执行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政对此前购房需满5年免征营业税的政策放松:个人购买不足两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两年的普...

1、营业税(卖方):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通知,二手房营业税新的执行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政对此前购房需满5年免征营业税的政策放松:个人购买不足两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卖方):所购房屋满五年上市交易时收取,有两种方式,①税率20%,按财产转让所得(本次交易价格-房屋原价-原缴纳契税-本次缴纳营业税-合理费用)计征;②未能提供原购房的按已成交价格的1%征收。

3、契税:普通住宅1.5%,非普通住宅按买价征收3%由买方承担;

4、交易费:6元/平米,双方各付一半;

5、印花税:税率1‰,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征,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

6、登记费:普通二手房住宅类为80元/套,买方承担。

7、土地收益金(卖方)(代收):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房买卖过户时收取,按房屋正常成交价的2%计征。卖方承担。

8、核档费:50元/宗。

9、贷款担保费 贷款额×1% 担保公司

10、评估费 评估值×0.5% 评估公司

11、中介费:各个中介公司收费标准不同,建议以中介收费为准。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房管局收费标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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