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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发布《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通知显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下是具体内容: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发布《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通知显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以下是具体内容:
财税[201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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