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房产登记条例?房产登记管理办法

2017/09/27 17:45:22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211)

[摘要] 很多朋友们都想拥有那么一撞属于自己的住所,也是我们哪里工作的目标之一。那么我们就需要了解一些关于房产登记条例和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等一些相关的内容,这样也方便我们日后办理起来得心应手些。下面和小编一起看看成都房产登记条例?房产登记管理办理?

很多朋友们都想拥有那么一撞属于自己的住所,也是我们哪里工作的目标之一。那么我们就需要了解一些关于房产登记条例和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等一些相关的内容,这样也方便我们日后办理起来得心应手些。下面和小编一起看看成都房产登记条例?房产登记管理办理?

                

成都房产登记条例

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制度。

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产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六十二条: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六十三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

依照本法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产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成都房产登记管理办法

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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