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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拆迁时,被拆迁人员会获得相应的补偿。那么拆迁补偿费发票应该找谁索要? 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费是否应到税务代开发票?
拆迁时,被拆迁人员会获得相应的补偿。那么拆迁补偿费发票应该找谁索要? 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费是否应到税务代开发票?
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规定: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三)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按现行税法规定不征税收的补偿收入,仍应使用具备财务票据基本要素的收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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